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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洛克的政治哲學

一、世襲主義

在1688年英國革命之後的第一、第二年裡,洛克先後發表了他的兩篇題為《政府論》的文章。

第一篇文章主要是對「世襲權力說」的批評。當時,有位名叫羅伯特·費爾默的爵士寫了一本名為《先祖論》的書。在這本書裡,這位擁護王權神授說的爵士表示,依照憲法,國會上院的職責只是給國王進言,而下院的職責更是小得可以忽略不計了。他認為,由於法律都是按國王的意志發佈的,因此法律只能由國王一個人制定。他還說,國王不應受任何人的管制和束縛,甚至他自己也不能干涉自己的行為。

有兩大原因導致了英國「神授權學說」的失敗:一是教派繁多,二是國王、貴族和資產階級上層人士之間的權力鬥爭愈演愈烈。瑪麗女王和詹姆斯二世竭盡全力想把英國拉到支持羅馬的隊伍當中,而內戰的勝利者則竭盡全力想把英國拉到日內瓦的隊伍裡去,但是他們都被英國國教會戰勝了。1688年之後,英國國教會的勢力已經到了穩如泰山的地步了。不過,危險的是,反對教會的非國教派信徒還沒有徹底銷聲匿跡,不僅如此,他們還一個個朝氣蓬勃,在銀行家和富商的領導下,勢力不斷增強。

國王不但是英國教會的首腦,也是蘇格蘭教會的首腦,因此他具有奇特的神學立場。在英格蘭他要支持國教而排斥加爾文派,在蘇格蘭則恰好相反。這也許能讓他的精神出現混亂。斯圖亞特王朝的國王普遍信仰正統宗教,因此,讓他們抱這種正反兩面的神學立場太困難了。對他們而言,在蘇格蘭比在英格蘭更令人頭疼。然而,1688年之後,為了獲得政治上的利益,他們只得對同時信仰兩種宗教之事表示默許。這樣一來,他們就很難被人們神化了。

英國最後一任天主教國王詹姆士二世。自從1660年查理二世復辟以來,到詹姆士二世繼承哥哥查理二世的王位成為英國國王,力圖恢復天主教在英國地位的努力貫穿於他們整個統治時期。然而,他們失敗了,在1688年的光榮革命中,詹姆士二世被趕下了王位,信奉新教的女兒瑪麗和女婿威廉登上王位

在不同的時代,根據不同利益的需要,國王、貴族和資產階級之間曾結成同盟互相鬥爭。在愛德華四世和路易十一時代,國王聯合資產階級打壓貴族。到了路易十四時代,國王又聯合貴族排擠資產階級。到了1688年,國王又遭到了貴族和資產階級的聯合反對。在這個三角關係中,國王是特殊的一環,不管和誰聯合,他都能取得勝利,否則他必將被打倒。其實,這樣說更準確一些:聯合一方總能獲勝,而單打獨鬥一方必然失敗。

洛克在說理方面很有優勢。他表示,在教育兒女方面,母親的權力和父親的權力是相等的。他認為長子繼承法是不公平的,可是如果要以世襲作為君主制的基礎,長子繼承法就是必須的了。費爾默主張說,從某種實際意義上說,君主們是亞當的繼承人。這種主張簡直是無知可笑的,洛克嘲弄說:亞當只能有一個繼承人,可是世界上有這麼多人,誰知道他是哪個呢?

在政治領域,世襲主義幾乎已經是泡影了,一些對建立世襲王朝沒有興趣的統治者取代了他們的地位。現在,除了英國,貴族階級在歐洲其他國家都已經沒有了特權。即使在英國,所謂的貴族特權,也只是一種歷史性的形式了。

世界上的大多數國家最近才發生了這一系列變化。究其原因,居然和獨裁製的捲土重來有關。這也不是沒有可能,這一系列變化清空了傳統的權力體制,而成功實行民主體制的條件還沒有完全成熟,獨裁製就趁勢抬頭了。

1688年11月5日,詹姆士二世的女婿威廉率軍在托兒灣登陸,詹姆士二世見大勢已去,倉皇出逃。第二年1月威廉和妻子瑪麗一起繼承王位,掌權的資產階級利用這段時間通過了《權利法案》等一系列限制王權的法案,建立了君主立憲制政體

除了國家,一些經濟組織也發生了這種情況,比如美國的大公司就是如此。那些大公司擁有和政府幾乎相等的權力,至少在美國,珍珠港事件之前他們有這樣的權力。有一點讓人很奇怪,在政治上,民主國家容不下世襲主義,但在經濟上卻並不在意任何世襲主義。也就是說,雖然在政治權力上我們反對世襲主義,但在經濟權力上卻承襲了世襲主義。儘管奇怪,但是人們都能理解和接受,因為兒女繼承父母的財產是天經地義的。就這樣,政治王朝消失了,經濟王朝卻一代代傳下去了。

如果想知道人們為什麼會相信費爾默的理論,就要理解以下的道理:土地所有人擁有很多重要的權力,其中之一就是決定誰可以使用這片土地。土地的所有權可以世襲,人們會認為,世襲得到土地的人,就有了要求獲得法律容許的一切特權的資格,但是他的地位其實跟費爾默為自己的要求而為國王的地位辯護一樣。

二、自然狀態與自然法

在第二篇《政府論》的開篇,洛克就提出了他認為的統治權的根源。他先假設說,在社會上出現政治權力之前,有一個「自然狀態」。在這個狀態裡,有一種「自然法」。這個自然法並不是人類的立法者創立的,而是由神的命令組成的。

至於自然狀態到底有幾成是真的,幾成是他想像出來的,就不得而知了。在洛克看來這只是一個說明性的假說,這個問題實際上是不得而知的。但是我發現他好像每次都把這個狀態確立為實際出現過的一個時代。在這個狀態裡,民政政治由社會契約設立,人類借助這個契約脫離了自然狀態。就連洛克自己也或多或少地把這個假設當成了事實。

人們認為,整個中世紀的自然法都譴責有息借貸。教會當時的產業幾乎都是地產,而土地所有人都是借債人。但是新教一旦興起,援助新教的主要是富裕的中產階級。這些富裕的中產階級就是放債人。因此,加爾文、別的新教派、天主教會都先後認可了有息借貸這種行為。這樣一來,自然法也有了另一種理解,但是誰都相信確實存在自然法。

除了自然狀態和自然法,洛克的政治學說裡再也沒有新穎的玩意兒了。在這點上,洛克和憑思想博得名聲的人很相似。一般說來,最先想出新穎見解的人往往走在時代的最前列,這樣導致的結果是別人都以為他是無知的,他就這樣默默無聞了,然後被人忘記。後來,人們逐漸接受了他當初的見解,在這個時候再次發表那個見解的人便獲得了全部的功勞。

在自然狀態的提法方面,洛克沒有霍布斯有創見。在霍布斯看來,自然狀態是這樣一種狀態:裡面有人對人的戰爭,而且人的一生是險惡、卑賤和短暫的。霍布斯被認為是無神論者,但洛克接受的自然狀態和自然法卻有神學根據。

英國議會討論《權利法案》

大多數人處於自然狀態時,仍然會有幾個人不願意依照自然法生活,於是自然法在一定範圍內包括打擊犯罪的條款。根據洛克的說法,在自然狀態下,人們都有權保衛自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當有小偷偷東西時,可以把他殺死,這個權力在出現政治制度之後也存在。當然,在出現政治制度的社會,如果小偷逃跑了,就必須通過法律手段才能懲罰他。

其實,洛克提出的自然狀態有一個重大的漏洞:在這種狀態下,人只有依靠自己才能保障自己的權利,所以每個人都是自己的法官。政治是補救這個漏洞的唯一手段,但政治並不是自然法的手段。根據洛克的意見,如果要脫離自然狀態,要有創立政府的契約才行。然而,並不是任何契約都可以結束自然狀態,只有組成一個政治統一體的契約才有這個作用。

這套自然狀態和自然法學說,在某個意義上可以清楚明白,但在另一個意義上就有些不知所云了。洛克的想法很容易明白,但他為什麼會有這種想法就不好明白了。我們已經知道,功利主義的倫理學就是洛克的倫理學,但是當他探討權力時,他卻沒有提出功利主義的意見。這樣的情況在法學家的法律哲學中有很多。

一般來說,人們對自己的財產有法權,但是如果有個人擁有很多海洛因,如果有人偷了他的海洛因,那麼他就沒有權利懲罰那個小偷。因為海洛因是違禁物品,他犯法在前。但是立法者總要決定創立何種法權,於是就依賴自然權力的概念,把這種權力作為應該受到法律保護的權力。

正像洛克所說,在國家關係上,自然法同樣適用。只要還沒有任何國際政府,那麼類似「在什麼情況下打仗是正當的」這類問題,就不是法學上的問題了,而是倫理學上的問題。

道德規範是獨立在法規之外的,因此也可以把自然法視為等同於道德規範的東西。如果說好的法律和壞的法律之間一定要有區別,那麼就是道德規範的區別了。神已經制定了道德規範(《聖經》裡有),因此,這個問題對洛克而言就沒有任何難度了。但是一旦去掉道德規範這個神學根據,難度就很大了。不過,只要承認在道德上正當行為與違法行為有區別,那麼,就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在沒有政府的社會裡,哪種行為在道德上算正當,哪種行為在道德上算違法,都由自然法決定。在可能範圍內,任何法律條文都應該以自然法為準。

從絕對形式的層面上講,「人有任何人都不能剝奪的某種權力」的說法與功利主義自相矛盾。不過,為了讓自然法學說成為適當的法律依據,它不必在所有可能的情況下都保持正確,只要在大多數情況下保持正確就足夠了。同樣,從功利主義的角度看,也許有必要給每個人都保留一定的自由範圍。如果真能這樣,即使人權有例外情況,也不影響人權說作為相應的法律根據。功利主義者不能總是指責人權說違背了倫理學,而是要從實際效果出發分析看待人權說。

三、社會契約

關於政府起源的理論在十七世紀的政治思想中主要有兩類,一類是以費爾默為代表的理論,另一類是以洛克為代表的理論。

以洛克為代表的理論認為,民主政治是契約的結果,是純現世的事物,不是由神權確立的。有的哲學家把社會契約看成是歷史事實,有的則看成是法律條文;但是,對他們而言,更重要的問題是找到統治權力的一個現世起源。然而,遺憾的是,除了一個想像中的契約外,他們再也創造不出任何能取代「神授權說」的學說。每個人都覺得必須為服從政府一事找出一個依據——當然,意欲謀反者也許能被排除在外。同時,他們也覺得,所謂「對大多數人來說,政治權力是方便的」根本不能成為依據。

在某種意義上,政治必須有一種強迫別人服從的權利,既然不能說那是神的命令,好像只能說是契約規定的了。因此,「契約設立了政治」這個學說得到了幾乎所有反對「神授權說」的人的贊同。

《權利法案》。該法案全名《國王權利與自由和王位繼承宣言》,實際是國王與人民在妥協基礎上達成的契約,國王保證不干涉政治、保障民權,人民則承認國王為國家名義上的代表

也許,契約論可能會成為一種為專制政治辯解的工具,不過在當時還不存在這樣的風險,因為在洛克的契約裡,政府是契約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契約規定的義務,就有可能被人民推翻。從本質上說,洛克學說或多或少是民主的,但是民主成分受到了「沒有財產的人不是公民」這種見解的限制。

洛克說,在自然狀態下,每個人都是自己的法官,並由此產生種種不便,政治是補救的手段。但是如果國王是另一個當事人,那麼政治也就無能為力了,因為國王既是當事人又是法官。由於這些不便,於是又產生了這樣的一個規定:政府不能是專制政府,而且司法機構應該獨立於行政機構。

洛克說,人們生來就有權力懲治對他本身或財產造成侵害的人,甚至還可以為此殺人。在人們把這個權力轉移給社會或法律的場合,而且只在這種場合才有政治社會。君主專制不算是一種民主政治,因為不存在裁定國王和臣民之間爭執的中立威權。實際上,在對臣民的關係上,國王依然處於自然狀態。希望一個性格殘暴的人因為當了國王就仁慈是不可能的。依據契約,國王的權力決不能越出公益範圍的規定。

洛克認為,政府的經費必須由公民負擔,但是要經半數公民的同意。但為什麼有過半數人同意就夠了?洛克也說了,必須由個人的同意,政府才有正當理由拿走公民財產中的任何部分。

即使在過去的某個時代,社會契約確實創造了我們所說的那種政府,但總體來說社會契約還是一種虛幻的東西。美國就是一個例子。當初,美國制定憲法時,美國人有權力選擇是否同意這項憲法。當時,有些人投票反對,因此他們就不是契約的一方當事人。他們可以選擇離開美國,但他們沒有離開,結果被視為接受了他們沒有同意的契約的約束。但是實際上離開祖國通常是很難的事。

民主主義者認為如果政府代表了半數以上的人,那麼它就有權強制少數人服從多數人的利益。這種說法未免太輕率了一些。在某個範圍內,這麼說沒有錯,因為強制是政治不可或缺的因素。但是如果過分強調多數派的利益,它也會成為和「王權神授說」同樣殘暴的東西。在《論寬容》一文中,洛克主張,信仰神的人不該由於宗教見解而被治罪。

進化論以前的說法是契約創立了政治學說,然而政治也是逐漸發展的。人們在沒有研究人類學之前,完全不知道政治萌芽裡所涉及的各種心理過程,也不知道各種古怪的理由,儘管這些理由曾經促使人們接受後來才發現有好處的風俗制度。但是,社會契約說給政治找的根據也是有道理的。

四、財產

在洛克的著作中,不僅有預示高度資本主義的論調,也有比較隱晦地預示社會主義的論調。這兩種論調就這樣矛盾地並存在洛克的哲學體系內。

洛克認為,人們對自己勞動所得的產品擁有所有權,至少是應該擁有這種權力。在工業生產早期,應該說,這種說法還不夠現實,但到了後來就越來越具有現實意義了。在當時的工業生產中,這種權力主要體現在擁有自己的生產工具、銷售手工藝品方面。在農業生產中,洛克學派宣稱小自耕農制度是最好的制度。

中世紀的農奴在田間勞作。農奴制是歐洲中世紀的一種封建經濟制度,又稱封建領主制。農奴耕種封建領主的土地,並將收穫的大部分交給領主。農奴不經過領主的批准不能離開領主,否則將受到國家的懲罰;領主不能處死農奴,但可以隨意處罰或者連同土地一起買賣、抵押和轉讓;農奴還有義務無償為領主勞動

在這一點上,洛克學派似乎顯得很隨意,似乎不理會歐洲其他國家的態度。事實是,如果不經過革命和流血,這種制度根本就不可能實現。原因很簡單,雖然在農田里勞作的是農民,但農田的所有權幾乎都在貴族的手裡,農民們勞作一年的絕大多數收穫都變為地租交給了貴族。在當時的英國、法國和意大利,都是這種情況。在東方的俄國和普魯士,農田里都是為地主幹活的農奴,沒有一點權利,甚至連西方的農民都不如。

然而,幸運的是,這些陳舊的制度後來都結束了。在法國是因為大革命而結束,在意大利北部和德意志西部是因為法國革命軍的入侵而結束。東方的俄國在克里米亞戰爭失敗後,就放棄了農奴制度,而普魯士在被拿破侖打敗後也廢止了農奴制度,但俄國和普魯士的貴族還算保住了地產。然而,東普魯士的農奴制度雖然受到納粹的嚴格管理,但還是保留至今。

倫理層面和經濟層面是勞動價值說的兩個方面。也就是說,所謂勞動價值說,既可以是產品的價值應該與耗費的勞動成正比,也可以是耗費的勞動多少決定著他的價格。洛克認為,第二種說法只是大致正確。可以舉個例子來說明:假如有人在屬於你的一塊荒地上發現了石油,雖然你從來沒有為這片土地耗費任何勞動,你一樣可以將它以高價賣給別人。在洛克生活的那個時代,人們都不想這種情況,只能想到農業生產,洛克也是這樣。洛克學派提倡的「小自耕農制」一旦遭遇到這種需要大規模開礦的情況,就完全不適用了,因為開採礦石需要工業設備和大量工人。

通常來說,倡導勞動價值說是出於對某個被看成掠奪階級的敵意。歷史上經院哲學家只要一提倡勞動價值說,不用說,就是用來反對猶太高利貸者的;李嘉圖提倡勞動價值說,反對的是地主;馬克思主張勞動價值說,反對的是資本家。然而,奇怪的是,儘管洛克似乎不反對任何階級,但他還是在一種真空中提倡這種學說。如果說洛克反對誰,那麼他似乎只反對君主一個人,但這與勞動價值說沒有任何關係。

貴金屬的不腐蝕性被洛克看得很重。他認為,貨幣的來源是貴金屬,同樣,財產分配不均的來源也是貴金屬。在這時,他似乎以一種空想的學究精神感歎經濟的不平等,但是,在他看來,採取何種措施防止經濟的不平等都不是明智的。也許,在這個問題上,他和當時的所有人一樣,認為富人應該給文學、藝術的創造者帶來利益。美國人現代也有這種觀念,因為富人支持著美國的科學和藝術事業。然而,我們必須承認,在一定程度上,社會不公推進了文明。

五、制約與均衡說

表現在政治領域的自由主義的特色,就是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種職權的分離。洛克認為,為了防止濫用權力,立法機構和行政機構必須分離。在這裡,立法機構指的是國會,行政機構指的是國王。在洛克的主張裡,除了能被社會罷免以外,立法機構的地位凌駕於行政機構和司法機構之上。可是,等立法機構和行政機構真的分離了,那麼,如果它們之間起了衝突又該怎麼辦呢?洛克回答道:如果行政機構違規召集立法機構的官員,就代表著它向全體人民宣戰,人民就有權罷免行政機構。

毫無疑問,洛克的主張透露出這樣一種信息:在當時,正直的人都知道什麼是公正合法的,一旦出現了糾紛,每一個人都會按照公共利益的要求,依據法律解決糾紛。但是,在事實上,如果這種糾紛足夠大或足夠嚴重,往往是靠真正掌握的實力(很多時候是軍事實力)解決的,正義和法律反倒沒有用處了。洛克也承認這種事實,但他似乎也沒有拿出具有可行性的應對之策。

美國憲法草案簽署時的場景。美國獨立戰爭取得勝利後,1787年各州代表來到費城討論修訂邦聯條約,制定憲法。同年憲法草案制定完成,第二年六月新罕布什爾州同意憲法草案,從而達到法定的憲法生效條件——13個州中9個州同意,憲法正式生效。這部憲法第一次將洛克的三權分立學說付諸於政治實踐,從而奠定了今天美國三權分立的政治格局

總體說來,包括洛克在內的任何劃分政治權力的學說總離不了這類見解。如果劃分政治權力的學說真的體現在了憲法裡,那麼,如果想不打內戰,唯一辦法就是有一方妥協了。憲法之所以沒有體現妥協的結論,是因為妥協是人的本性,文字體現不了。

美國是把洛克的分權主義應用得最充分的國家。美國的行政機構總統和立法機構國會彼此是真正完全獨立的,而作為司法機構的最高法院又獨立於總統和國會以外。儘管看上去最高法院與國會之間也是獨立的,但在無形之中,最高法院似乎是作為國會的一個分支存在的。這也有其合理之處,只要最高法院認為不成為法律,它就不是法律。從名義上看,最高法院只有對法律的解釋權,但實際上解釋權才是更大的權力。這樣的話,那些想當然的「法律」受到的指責就少了。

在工業革命之前,洛克的政治哲學基本上都很適用。但是,在工業革命之後,它就基本上不適用了,主要表現在越來越無法處理各種重大糾紛。僅就國家而言,各種必要的職權都增強了,國家主義出現了。而反過頭來,國家主義又造成了經濟權力和政治權力的聯合甚至融合,這時適用的主要競爭手段變成了戰爭。更重要的是,這個時候的個人已經沒有洛克賦予的那些權力和正義感了。

現在這個時代最明顯的特點就是組織化,衝突的雙方也變成了組織。正如洛克所說,國家與國家之間還存在著自然狀態。要想享受在政治方面可以得到的恩惠,就要先建立一個新的國家與國家之間的社會契約。一旦建立了這樣的社會契約,雖然洛克政治哲學中關於私有財產的那部分不能適用了,但有些部分還能再次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