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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釋夢的理論與實踐(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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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不是對《釋夢》一書的修正,而是對該書問世20多年來一些想法的評論。共10個問題:(1)釋夢的幾種技術程序;(2)解釋工作與抵抗壓力的關係;(3)自上而下的夢與自下而上的夢的區分;(4)夢與清醒生活的關係;(5)夢的解析的兩個階段;(6)夢的整體評價;(7)夢的形成與前意識夢念、被壓抑願望衝動的關係;(8)分析中的夢與移情、暗示、強迫性重複之間的關係;(9)顯夢與夢念的反向形成、偽裝過程及其例證;(10)夢與自我的多元性。

《釋夢》最後幾版從鉛版中印出來時,一些意外的情況促使我把以下想法獨立陳述,而不是把它們寫進正文作為修正和補充。1025

在分析過程中,釋夢可以從幾種技術程序中做出選擇1026:

a.分析者可以按時間順序進行分析,讓夢者按他對夢的內容的陳述順序來進行聯想。這是原始、經典的方法,我仍然認為,它是我們對自己的夢進行自我分析的最好方法。

b.分析者也可以從夢中挑出某個因素,從這個特殊因素開始解釋工作。例如,分析者可以選擇最打動人的片斷,或者那些最清晰或具有最大感性強度的片斷;或者也可以從夢中所說的話開始,以期能與清醒生活中所說的話聯繫起來。

c.分析者還可以全然不顧顯夢內容,而是問夢者就他對夢的描述而言,他由此聯想到前一天發生了哪些事件。

d.最後,如果夢者對釋夢技術已經很熟悉,分析者可以不給他任何指導,讓他自己決定從哪兒開始談他對夢的聯想。我無法斷言哪一種技術是完美的或通常會取得好結果。

更重要的問題是解釋工作是否是在抵抗的壓力(pressure of resistence)下進行的,這種壓力或高或低,分析者不久便會感受到。如果壓力很高,一個人可以成功地發現夢所關注的是什麼事情,但是無法分辨出夢對這些事說明什麼。就好像一個人試圖聽清楚遠處的或小聲的談話。這種情況下,分析者可能確信與夢者合作無望,不必過多涉及其中,也不必提供什麼幫助,只是滿足於向他提供若干象徵的可能解釋。

在艱難的分析中,大多數均為此類,因此分析者不能從中得到更多關於夢的形成的性質和機制情況。分析者尤其不能從夢中得知那個一再出現的問題:夢的願望滿足可能藏在哪兒。當抵抗的壓力太大時,分析者發現夢者的聯想只有廣度而沒有深度,他對已描述過的夢並不是產生所希望的聯想,而是連續不斷地出現夢的新片斷,它們不斷出現卻不引起聯想。

只有當抵抗保持在適當水平時,解釋工作才能正常進行,夢者的聯想開始與顯夢區分開來,從而觸及到大量主題和觀念,然後,從中出現另一列的聯想,迅速集中(converge)到被尋找的夢念。只有在這種情況下,分析者與夢者的合作才成為可能,而在抵抗的高壓力下卻會一無所獲。

分析過程中發生的夢,即使沒有真正顯示出抵抗,也是無法解釋的。它們提供了對隱藏其後的潛在夢念的自由解釋,這可以與成功的創作作品相比。這種作品雖已經過藝術加工,但其基本主題似依稀可辨,儘管這些主題已不同程度地受到調整和改變。這種夢在治療中的作用,是在沒有實際內容的情況下引入夢者的思想和記憶。

如果區分不是十分嚴格,大致上,我們可以在自上而下的夢和自下而上的夢之間做出區分。自下而上的夢是由(被壓抑的)潛意識願望引起的,這種願望以某種方式在白天殘餘中得到表現。這種夢可以看成是被壓抑材料向清醒生活的滲入。自上而下的夢與前一天的思想或意向相對應,並在夜間從受阻於自我的被壓抑的材料那裡獲得強化。這種情況下,分析總是不考慮這些潛意識的聯繫而竭力將潛在的夢念嵌入清醒的思維結構中。這種區分並非是對夢的理論做出任何修正。

在一些分析中,或一個分析的某一階段中,夢生活可能會與清醒生活發生分離,就像“持續故事”(白日夢小說)中的幻想活動和清醒生活相分離一樣。這種情況下,一個夢總是始於另一個夢,後者以前者的某一次要成分作為中心點,如此等等。但是我們更經常發現夢與夢之間相互不涉及,但卻加入了清醒思維的部分系列。

夢的解釋分成兩個階段:翻譯階段和評判階段。在第一個階段,分析者必須做到不受第二階段中的任何考慮的影響。這就像閱讀外文著作一樣,如閱讀列維(Livy)的著作,讀者首先必須知道列維在著作中說的是什麼,之後才能論及著作是歷史、傳說還是作者議論。1027

從一個正確翻譯的夢中分析者能得出什麼結論?我深切感到分析實踐在這一點上是難以避免錯誤和過高的估計,部分是源於對“神秘的潛意識”的誇張看法。因為人們太容易忘記一個夢像其他方式一樣,只不過是一種思維方式,在稽查放鬆和潛意識強化下就可能發生,在稽查運作和潛意識修正下就會歪曲。

讓我們舉個所謂恢復夢(dreams of recovery)做例子。如果患者做過這種夢,夢中他看起來已脫離了神經症的限制——例如,他已經克服了一些病態恐懼(phobia)或放棄了一些情緒依戀(emotional attachment)——我們傾向於認為他已經開始恢復了並進入正常的新生活了等等。可能確實如此,但這種恢復夢往往只說明了便利夢的價值:即表現出最終康復的願望,以避免即將發生的另一部分分析工作。以這種方式,恢復夢發生得很頻繁,如當患者即將進入新的、不情願的移情(transference)階段時。一些神經症患者在分析後的幾個小時聲稱他們已被治癒一樣(出現了這種夢),因為他們想要逃離那些將要在分析中討論的不情願的東西。戰爭神經症患者也是如此。他們放棄症狀是因為軍醫所採取的治療使他們感到比在前線打仗更不舒服。這些患者也遵循同樣的經濟法則,而這兩種情況下的痊癒證明只是暫時性的。1028

即使對於正確解釋的夢,其價值我們也很難做出整體評價。如果由於矛盾情結的衝突發生在病人身上,那麼他的這種不願繼續治療的想法的出現並不意味著他的情緒衝動的永久平息。即,這種衝突已經解決。即使發生在一個含有類似的內容的夢之後也並無此暗示。夢者在處於這種衝動中時,每個晚上往往做兩個夢,分別表達相對立的態度。在這種情況下,進展來自於這樣的事實:把這兩種相對立的衝突徹底孤立起來,在其潛意識強化的幫助下,每個夢都能獲得最大程度的把握和理解。如果兩個矛盾情緒的夢中的一個被忘掉了,分析者不要輕易下結論,認為可以僅憑對一方有利就可以做出決斷。夢中的一個被忘掉,這表明在那一刻一種傾向確實一時佔有控制權,但這種情況即使在同一天也可能發生改變,這也是事實。在第2天晚上就可能帶來與以前的情況完全對立的表達。這種真實的衝突狀態只有通過考慮所有其他的表現,包括那些在清醒生活中的表現才能確定。

關於夢應被賦予什麼價值,是與另外一個問題密切相關的,即夢對醫生“暗示”影響的易感性如何。對這種可能性,醫生最初可能會感到驚奇。1029但通過進一步的思考,這種驚奇將會讓位於一個認識,即對患者的夢的影響並非分析者的過錯或恥辱,而是患者意識思想的指導結果。

顯夢受到分析治療過程的影響,這一事實無須證明。根據我們的知識可以知道,夢發源於清醒生活並從中抽取材料進行加工。在分析治療中所發生的正是清醒生活的印象,並很快成為其中最強有力的部分。所以無須感到疑惑:患者將會夢到分析者與他們討論過的東西及其從中所產生的期望。至少,不應對“實驗”夢中熟悉的事實所揭示的東西感到疑惑。1030

但由此我們便轉入另一個問題,即:我們通過解釋而揭示的潛隱夢念是否也會受到分析者的影響或暗示?對此,答案顯然是肯定的。因為潛隱夢念中的某一部分與前意識夢念形成有關,恰好能被意識到,夢者會藉此對醫生在他們清醒狀態下所說的話做出反應,不論患者對那些話的反應是一致的還是相反的。事實上,如果我們用夢所包含的夢念來代替夢,那麼一個人能在多大程度上暗示夢的問題,就與一個更一般性的問題——即被分析的患者在多大程度上接受暗示影響相一致。

關於夢的形成機制本身,關於嚴格意義上的夢的工作,分析者不可能產生任何影響,這一點分析者會很清楚。

除了我們已經討論過的夢的前意識夢念這一部分之外,每個真實的夢都包含著被壓抑的願望衝動的預示,這使夢的形成成為可能。懷疑論者可能會指出,它們之所以出現在夢中,是因為夢者知道他應該製作它們——這還是分析者所期望的。分析者自己可不這麼認為。

如果一個夢可以被解釋為夢者過去所經歷的情景,那麼追問下述問題就尤為重要了:是否醫生的影響也能在這樣的夢的內容中起作用?在所謂“驗證”夢中,這個問題是最緊要的,1031因為這樣一來夢似乎成了分析之後產生的東西了。對一些患者來說,這是他們獲得的唯一的一種夢。只有當患者從他們的症狀聯想和其他信號中建構起來被遺忘的記憶,並把這些建構提供給他們時,患者才會再現那些被遺忘的童年經驗。隨後便會產生這種驗證夢,人們正是對這種夢產生了一個懷疑,即它們是否完全沒有證據價值,因為這種夢是因醫生的話才被想像到的,而不是來源於夢者的潛意識。在分析中難逃這種模稜兩可的境地,因為對這些患者,除非分析者做出解釋、建構和提示,否則永遠不能知道他們心中被壓抑的是什麼。1032

如果在對這類“緊隨其後”的驗證夢進行分析後,患者隨即感到記起了迄今為止被遺忘的東西,情況就出現了可喜的轉機。但即使這樣,懷疑者也還可能爭辯說,這種記憶是幻想,而且,這種感覺是很少出現的。這種被壓抑的材料只一點一點地被通過;而任何不完善都會阻止或延緩確信感覺的形成。不僅如此,我們所面對的可能不是對真實且被遺忘的事件的記憶,而是一種潛意識幻想。這種幻想很難有什麼記憶,儘管偶爾它有可能產生某種主觀的確信感。

那麼,驗證夢真是暗示的結果嗎?它們真是“回報性”夢嗎?只做驗證夢的患者,正是那些在其抵抗中懷疑起著主要作用的患者。人們不想憑著自己的權威或通過爭論來削弱這種懷疑。直到進一步的分析過程看到它的結果,這種疑問會一直存在。分析者在一些特殊的階段也可能會產生同樣的懷疑。最終使他們確信的也恰恰是這種問題的複雜性,這有點像拼圖遊戲的解決。糊在一塊薄板上的彩色圖片剛好能放進一個木框中,它被分成大量極不規則的奇形怪狀。如果一個人能成功地把這些令人迷惑、上面貼著難以辨認的圖畫的碎片排列起來,這時這幅畫就獲得了一種意義,它的設計中不再有任何缺口。所有這些碎片恰好嵌滿框框。——如果這些情況都得以滿足,那時一個人就知道他已經解決了這個問題,而且這是唯一的答案。

在分析工作尚未徹底完成時,這種類比對於患者當然沒有意義。在這一點上使我回想起曾與病人進行的一場討論,他那不尋常的含糊狀態在他強烈的偏執性懷疑中得到表達。關於我對他的夢的解釋,他並無異議,並對我提出的假說與他夢的解釋是如此一致而震驚。但是他問,這些驗證的夢是否可以同我說的不一致?我指出,他的夢為我提供了一定數量我不曾懷疑的細節,但除此之外,他在分析中的行為表現並不是以依賴為特徵的。接著,他轉向另一個理論,問他把需要治療的自戀(narcissistic)願望是否沒有減少他的這種夢,因為,如果他接受我的建構,我就能給他一個可以治癒的希望。我只能說,關於夢的形成,我還未見過這種機制,但是通過另一道路獲得了確定。他回憶起一些分析之前做的夢,那時他對分析確實還一無所知。對這些夢的分析,是沒有暗示嫌疑的,但卻獲得了與後者相同的解釋。確實,早期的夢沒有那些發生在治療過程中的夢那麼清晰,在這種思想中他的矛盾的強迫症又一次找到出路,但是我對它們之間的類似感到很滿意。一般來說,我們應記住一個事實,即在精神分析產生之前,人們就有做夢的習慣。

很可能,發生於精神分析過程的夢與非精神分析條件下做的夢相比,能在更大程度上揭示被壓抑的材料。但是這無從證明,因為這兩種情況是不可比較的,在分析中夢的運用是一些遠離其最初目標的東西。另一方面,毫無疑問,在分析中被壓抑的東西提示出來,用夢要比其他方法更有效。為了說明這一點,必須有一些潛意識的動機力量,它們在睡眠狀態下比其他時間更有利於達到分析的目的。這裡最重要的問題是患者對分析者的依賴,它來自於他的父母情結;換句話說,就是我們稱之為移情的積極方面。事實上,在許多能回憶起被遺忘被壓抑的東西的夢中,很難再找出可以歸為夢的形成的動機力量的其他潛意識慾望。因此,如果有人堅持說在分析中有用的夢大多是回報夢(obliging dreams),而且來自於分析者的暗示,從分析理論的觀點看並無異議。對那種情況而言,我只想就我在《精神分析導論》(1916~1917,第28講)中所說過的做一點補充。當時我討論了移情和暗示之間的關係,並表明了我們結論的可信性是怎樣受到我們感覺中對暗示操作的認識的影響。

在《超越快樂原則》(1920g)[標準版,第18卷,第18頁以下]中,我討論了關於幼年早期性發展階段的痛苦經驗如何成功地通向某種再現過程中的經濟問題。我不得不把一種以“強迫性重複”形式出現的異常強烈的上升驅力歸於這些經驗——這種力量可以克服依快樂原則而施於其上的壓抑——雖然不用等“治療工作在半路上遇到它才能減輕壓抑”。這裡需要補充的是,正是積極的移情助長了強迫性重複。因此就在治療與強迫性重複問建立了聯盟,這種聯盟首先是反抗快樂原則,但其最終目標是確立現實原則的支配作用。正如在我所提到的這篇文章中所說的,常常是在這種聯盟之下,強迫性重複放棄了它的責任,不滿足於夢的圖畫形成中的壓抑的回歸。

就我目前所知,對夢指向願望實現這一規則而言,發生在創傷性神經症中的夢才是唯一真正的例外,[同上,第8卷,第32頁以下]而懲罰夢則僅僅是表面上的例外[同上,第5卷,第557頁以下]。在後一類夢中,我們碰到一個明顯的事實,即任何屬於潛隱夢念的材料均未被帶入顯夢之中。相反,顯夢卻出現了許多完全不同的東西,它們可能被看成是對夢念的反向形成,是對夢念的排斥和徹底對立。這種對夢的冒犯性行為只能被看成是自我的批評性力量,因而我們必須假定,即使在睡眠狀態下,由於受到潛意識願望滿足的激活,自我的批判力量亦能暫時地重新建立起來。自我可以通過驚醒對夢的痛苦內容加以反應,但它也發現了一種方法,即通過建構懲罰夢來避免對睡眠的干擾。

例如,我在《釋夢》中討論詩人羅塞格(Rosegger)的那些著名的夢,其中我們一定會懷疑有一個被壓抑的帶有自大狂內容的變式存在,而實際發生的夢卻對他說:“你是個無能的受僱用的裁縫。”當然像這樣去尋找一個被壓抑的願望衝動作為一個顯夢的動機因素是沒用的;一個人可能會在自我批評的願望實現中獲得滿足。

如果我們考慮到夢的歪曲是多麼經常地在稽查制度下活動,用一些對立或相反的材料代替某一特殊成分,那麼就不會對這種夢的結構感到吃驚了。這只是邁向用防禦性的抵抗來取代夢的內容中特殊片斷的一小步。下一步將會導致整個顯夢完全被懲罰夢所代替。我將就顯夢偽裝過程的過渡階段舉兩個典型夢例。

有一個女人對父親具有強烈的情感固著(fixation),在分析過程中出現了交談障礙。她的一個夢摘錄如下:夢中她與一個女伴坐在房間裡,身上只穿著晨衣,一位先生走了進來,這使她感到很尷尬。但是這位先生卻說:“啊,這是我們以前見過的那個女孩,穿得真好看。”——這位先生代表了我,也代表她的父親。但是這個夢說明不了什麼,除非我們下定決心用相反的意義來取代這位先生話語中最重要的部分——“這是我從前見過的不穿衣服的女孩,那時她真好看。”她三四歲時曾一度睡在父親的房裡。夢中發生的每件事卻在暗示著她曾睡覺時扔掉她的衣服來取悅父親。後來對她在自我暴露中所獲得的這種快樂的壓抑,構成了她在治療中諱言的動機,即她不喜歡公開地展示自己。

同一個夢的另一個夢境是,她正在讀她自己的病志,擺在她面前的病志是打印的。其中有一段寫著:“一個年輕人謀殺了他的未婚妻——可可——它來自於肛欲。”這是他夢到可可1033時在夢中所產生的想法。對夢的這個片斷的解釋比前一個更加困難。最後才發現她在睡覺之前正在讀我的《一例嬰兒期神經症的個案史》(1918),其中主要觀點是患者真正或想像看到了她父母的性交。她曾有一次把這個病史與她自己的病史聯繫起來。這並不是唯一可以表明在她的案例中也存在著同樣看到這類情景的問題。年輕人謀殺未婚妻清晰地表達了一種對性交情景的虐待狂式的看法。但是第二個因素即可可,離題很遠。她對可可的唯一聯想是她母親曾說過可可能使人頭痛,而且她堅持說她從別的女人那裡也聽到了同樣的說法。進而,她曾經有一次因和母親患同樣的頭痛病而把自己認同於她的母親。現在除了假設她想要從看到性交的後果中轉移出來外,我們在夢的這兩個因素之間很難找到什麼聯繫。不,她正在說性交與生孩子之間沒什麼關係,孩子是從人們吃的東西中來的(正如神話中所說的那樣)。提到肛欲,看起來像是夢中的一種解釋企圖,通過將肛門出生加到其中,而補充了她所求助的嬰兒期理論。

令人驚奇的是夢者的自我會在夢境中出現兩次甚至更多,一次是作為自己,另一次則是隱藏在其他人物後面。在夢的建構過程中,潤飾作用明顯是想消除自我的多元性,多元的自我無法適合任何背景,但它是通過解釋的工作進行重建的。在清醒思維中,這種多元性本身並不比自我的多種表現形式更引人注目,特別是當自我把自己分成主體和客體時,或者是將自身的一個部分作為觀察的動因,而相應地將另一部分作為批判動因時,或者把當前的情境與回憶起來的過去相對照時,那也曾是自我。例如“當我想我對這個人都做了些什麼,‘或’當我想我也曾是一個孩子”這樣的句子。但是也應該反對那種認為夢中出現的所有人物都可以被看成是夢者自己自我的分裂或再現的觀點,那是一種沒有意義,沒有根據的猜測。我們只需堅信這樣的事實:在對夢的解釋過程中,也必須考慮到自我從一個觀察的、批評的、懲罰的動因的一個自我理想那裡區分開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