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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比秩」的性格、功能與意義

經上章考述,「宦皇帝者」之外的更多「比秩」官職,又擺到了我們面前。從「分等分類」角度觀察它們,能看到什麼呢?能看到那些在「分等」上被置於「比秩」的官職,在「分類」上確實存在特殊性。它們的某些特點與「宦皇帝者」相類,但也不盡相同;它們之所以被置於「比秩」,還有其他原因和考慮。反過來說,「宦皇帝者」雖是滋生「比秩」的溫床,但「比秩」並不僅僅用於「宦皇帝者」,其管理範圍大於「宦皇帝者」。

相關官職為什麼被置於「比秩」,王朝運用「比秩」手段要達到什麼目的,就是本章的討論內容。首先有幾類「比秩」之官具有一個共性:它們不是行政吏員。如「宦皇帝者」和儒學之官,按漢朝的官職分類概念就不屬「吏職」。但也有一些「比秩」之官是承擔行政事務的,例如掾屬,他們就不能說「非吏職」了;相反,他們恰好就是吏職。掾屬之所以列在「比秩」,推測是因為他們由長官自辟。國官之多在「比秩」,多少也有這個原因。那麼,「比秩」又跟任命方式有關了。再就是「軍吏」之為「比秩」了。軍吏與文職雙峰並峙,是王朝又一個不可或缺的職官系統;軍職之在「比秩」,有可能是為了表示其自成系統,並通過「由比秩而正秩」的等級變化關係,來安排其與文官的職類轉換。闡明以上幾種情況之後,人們就能看到,漢代的「比秩」,是一種具有特殊分等分類功能的等級手段。茲分節詳述之。

一 「比秩」諸官的性格——非吏職

對「宦皇帝者」的考察顯示,這是一個行政吏員之外的職類,由於歷史的原因而最初無秩、後來在「比秩」,所以「比秩」是「非吏職」的標誌。

「宦皇帝者」是一個從官或侍臣系統。而且還不只是「侍從」,還有軍事功能。它是一支武裝力量,除了宿衛之外也經常投入戰爭。還有政治功能。環侍於皇帝身邊,就有可能由此參與國政。而以「侍從」身份參政,表明當時政治仍有較大的個人性、隨意性和非程序性。還有行政功能。「宦皇帝者」經常被委派各種隨機事務(1)。以吏職承擔日常行政,以散官承擔隨機事務,這是早期帝國行政的一個重要特點,魏晉南北朝猶然,唐朝的散官番上服役也是它的殘留。還有選官功能。「郎從官」又是行政官員的重要來源,「夫長吏多出於郎中、中郎」(2)。「由宦而仕」、「先宦後仕」的制度,把「比秩」與正秩聯繫起來了,把「非吏」與「吏」聯繫起來了。西漢中期以後,郎官的選拔日益制度化了,郎署成了漢廷選官的樞紐。東漢的三署郎官和公府掾屬兩大仕途,構成了帝國選官的最重要渠道。同時散官大夫與職事官的互遷,也更為正規了。

「宦皇帝者」是歷史早期管理吏員的一種方式,安排軍政的一種方式,君臣結合的一種方式。它曾帶有濃厚的君主「私屬」性質,其管理不如「吏」那麼嚴密,選拔、晉陞和等級都比較粗糙。

「宦皇帝者」的選拔,曾有任子、貲選,以及從大臣的舍人之中選拔等方式。還有其他很多途徑,如以上書、進言而為之,以特殊技能而為之,等等。這方面學者的考察頗多,不贅述。「宦皇帝者」在本系統內的晉陞,在早期也比較粗糙簡單。晉爵是其提升品位的一種方式。這時候爵級與年資、功績有一定關係,但就目前所知,那並不是充分制度化了的,比如,是不定期的。

還可注意的是,漢初郎官有車郎、戶郎、騎郎、陛楯郎、執戟郎、中郎、外郎等眾多名目。細審其命名之規律,主要以職事為別。比起後來的中郎、侍郎、郎中的分級制和晉陞制,最初郎官顯然重分類而不重分等,重職位而不重品位。那就是當時「宦皇帝者」尚未充分等級化的一個表現,是組織發展早期的常見現象。那一點也體現在「宦皇帝而知名者」制度上。宦皇帝者是否能成為「顯大夫」,只取決於帝王的歡心;而帝王的歡心如何贏得,「知名」的身份如何確定,我們不得而知,推測也是以意為之,大有「說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說你不行你就不行,行也不行」的味道。有個叫張釋之的給孝文皇帝當了十年騎郎,「不得調,無所知名」。後來中郎將袁盎替他說話,才遷了一個謁者(3)。這算一個好例子吧。「吏」的選拔陞遷則有規矩繩墨了,而「宦皇帝而知名」那個提法,本身就給人散漫之感。

然而作為皇帝侍從,「宦皇帝者」又有特殊榮耀、特殊待遇。汲黯做過九卿、郡守,老病之時又申請去當中郎(4),希望能在皇帝身邊呆著。東漢鄧禹家族「自中興後,累世寵貴,凡侯者二十九人,公二人,大將軍以下十三人,中二千石十四人,列校二十二人,州牧、郡守四十八人,其餘侍中、將、大夫、郎、謁者不可勝數,東京莫與為比」(5)。家族中有多少人曾經「宦皇帝」、當過大夫、郎、謁者,在羅列官爵時被特別揭舉,是門第顯赫的標誌之一。

「宦皇帝者」有若干法律特權。高帝七年(前200年)詔:「令郎中有罪耐以上,請之。」(6)而「吏」至六百石以上,方有「先請」特權;公與列侯的嗣子,犯耐以上罪方有「先請特權」(7)。可見皇帝對「宦皇帝者」很優惠。在漢惠帝詔書中還能看到,「宦皇帝」中的「知名者」在逮捕羈押時可以「頌系」,即不加械具。

在管理「宦皇帝者」上,漢初能看到專門的法令。賈誼《新書·等齊》:「諸侯王所在之宮衛,織履蹲夷,以『皇帝在所宮法』論之。郎中、謁者受謁取告,以『宦皇帝之法』予之。事諸侯王或不廉潔平端,以『事皇帝之法』罪之。」這裡提到了三種「法」,第一種「皇帝在所宮法」,涉及宮衛,大概是針對衛士的(8);第二種「宦皇帝之法」,就是專門針對「宦者」的(9);第三種「事皇帝之法」,針對「吏」。

「宦皇帝」後來逐漸被稱為「郎從官」了,但依然自成系統。請看漢朝行賞的若幹材料:

1.漢昭帝元鳳二年(前79年)夏四月:上自建章宮徙未央宮,大置酒。賜郎、從官帛,及宗室子錢,人二十萬。(《漢書》卷七《昭帝紀》)

2.漢宣帝本始四年(前70年)三月乙卯:立皇后霍氏。賜丞相以下至郎吏、從官金錢帛各有差;

3.漢宣帝元康二年(前64年)二月乙丑:立皇后王氏。賜丞相以下至郎、從官錢帛各有差;

4.漢宣帝元康三年春:以神爵數集泰山,賜諸侯王、丞相、將軍、列侯、二千石金,郎、從官帛,各有差。(《漢書》卷八《宣帝紀》)

5.漢成帝元延二年(前11年)冬:行幸長楊宮,從胡客大校獵,宿萯陽宮,賜從官。(《漢書》卷十《成帝紀》)

6.漢明帝永平十五年(72年)三月:賜……郎從官〔視事〕二十歲已上帛百匹,十歲已上二十匹,十歲已下十匹,官府吏五匹,書佐、小史三匹。

7.漢明帝永平十七年:郎從官視事十歲以上者,帛十匹;中二千石、二千石下至黃綬,貶秩奉贖,在去年以來皆還贖。(《後漢書》卷二《明帝紀》)

8.漢和帝永元三年(91年)正月:皇帝加元服,賜諸侯王、公、將軍、特進、中二千石、列侯、宗室子孫在京師奉朝請者黃金,將、大夫、郎吏、從官帛。(《後漢書》卷四《和帝紀》)

9.漢桓帝(建和)二年(148年)春正月:皇帝加元服……賜河間、勃海二王黃金各百斤,彭城諸國王各五十斤;公主、大將軍、三公、特進侯,中二千石、二千石、將、大夫、郎吏、從官、四姓及梁鄧小侯、諸夫人以下帛,各有差。(《後漢書》卷七《桓帝紀》)

「郎」其實也是「從官」,但因其身份的特殊重要性,所以特標「郎」字,變成了「郎從官」。若點斷為「郎、從官」,也無傷大雅。上引文字中還有「郎吏」的提法,這個「郎吏」之「吏」,其意義比較特別,指的不是行政吏員,而是承擔了某種職事的從官,即如「諸吏」之類(10)。在這些事例中,有時只賞賜郎從官(或將、大夫、郎從官),有時百官與郎從官同賜,但都反映了二者各成系統。

東漢有定期的春賜和臘賜,其臘賜標準見下:

1.臘賜大將軍、三公錢各二十萬,牛肉二百斤,粳米二百斛,特進侯十五萬,卿十萬,校尉五萬,尚書三萬,侍中、將、大夫各二萬,千石、六百石各七千,虎賁、羽林郎二人共三千,以為祀門戶直。(《後漢書》卷四三《何敞傳》注引《漢官儀》)

2.大將軍、三公,臘賜錢各三十萬,牛肉二百斤,粳米二百斛;特侯十五萬;卿十萬;校尉五萬;尚書丞郎各萬五千;千石、六百石各七千;侍御史、謁者、議郎、尚書令各五千;郎官、蘭台令史三千;中黃門、羽林、虎賁士二人共三千:以為當祠門戶直,各隨多少受也。(《續漢書·禮儀志中》注引《漢官名秩》)

3.尚書丞昧死以聞。制曰:可。賜校尉錢人五萬,校尉丞、司馬、千人候,人三萬;校尉史、司馬、候丞人二萬;書佐、令史人萬。(胡平生、張德芳:《敦煌懸泉漢簡釋粹》,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第1頁,簡號87-89C:1。)

前兩段材料互有詳略,可互相補充。由第2條《漢官名秩》的「尚書丞郎各萬五千」以及後文「郎官、蘭台令史三千」可以判斷,後文「侍御史、謁者、議郎、尚書令各五千」中的「尚書令」,「令」字後面必定缺少了一個「史」字,原文當作「尚書令史」;連類及之,第1條《漢官儀》中的「尚書三萬」,當作「尚書令僕、尚書三萬」。中黃門、虎賁郎、羽林郎「二人共三千」,或與某種兩兩成組的編制方式有關。第3條見於敦煌漢簡,雖不能肯定那賞賜之錢就是臘賜之錢,但「校尉五萬」卻與臘賜全合。此外,第2條的「特侯十五萬」一句當作「特進侯十五萬」,參第1條。由此可以列出下表:

按,蘭台令史或雲六百石,或雲百石。呂宗力主編《中國歷代官制大辭典》(北京出版社1994年版,第295頁)、安作璋主編《中國歷史大辭典·秦漢史卷》(上海辭書出版社1990年版)、牛潤珍《漢至唐初史官制度的演變》(河北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49頁)等均取「六百石」之說。汪桂海君則以百石為是,見其《漢印製度雜考》,《歷史研究》1997年第3期。應以汪說為是。《後漢書》卷八十上《文苑傅毅傳》:「建初中,肅宗博召文學之士,以(傅)毅為蘭台令史,拜郎中。」傅毅由蘭台令史而遷比三百石郎中,也可以證明蘭台令史不可能是六百石官。

首先能看到軍官待遇頗優,校尉比二千石,但臘賜達5萬錢,體現了「武官倍於文官」(11)的原則。還能看到尚書諸官的待遇也不錯,比同級普通官吏高好幾等。最後,也是這裡最關注的,就是大夫、將、郎、從官的賞賜額度總體偏低,顯示他們自成系統。自成系統的原因很簡單:他們「非吏」。

前章第一二節論述了期門、羽林郎及博士、掌故,他們都在「比秩」。期門郎、羽林郎屬「郎從官」,不用多費筆墨了;博士、掌故呢?他們與「宦皇帝者」們有可比之處嗎?

博士與大夫就很有可比之處:「武帝以中大夫為光祿大夫,與博士俱以儒雅之選,異官通職,《周官》所謂『聯』者也。」(12)在朝賀時,博士跟三署中郎將、大夫處於同一隊列(13)。受命議政時,博士經常列在大夫、議郎之間(14)。博士還往往跟大夫一塊兒受命任事(15),或加上大夫之銜奉命出使(16)。博士與議郎秩級相同、排序相近,又往往與謁者一同受命出使(17),議郎、謁者都屬「宦皇帝者」。

西漢博士叔孫通號「稷嗣君」,自比稷下先生。錢穆先生謂「蓋博士即稷下之先生也」,又云:「游稷下者,既得優遊祿養,而無政事之勞。」(18)《史記》卷七四《孟子荀卿列傳》說稷下學士「皆命曰列大夫」。余英時先生把「列大夫」解釋為「比爵大夫」的意思,「稷下先生『不治』、『不任職』,即不在官僚系統之中。」(19)其說可從。「不在官僚系統之中」,也就是我們所說的「非吏」。稷下學士號稱「不宦」、「不仕」(20),因為他們有供養卻無朝廷正式名位。若博士制度與稷下學士制度有關,則稷下學士的「不宦」、「不仕」特徵,頗有助於理解秦與漢初的博士身份,及《秩律》不列博士,博士後為「比秩」的情況。

叔孫通的百餘弟子曾跟劉邦的「左右為學者」一塊制定朝禮。所謂「左右為學者」,顏師古解釋說:「左右,謂近臣也。為學,謂素有學術。」那百餘弟子後被任命為郎官,而郎官也屬「左右近臣」。看來,把「素有學術」者安排為「左右近臣」,在皇帝看來順理成章;在其眼裡,博士之類「為學者」,與「內官」大夫、郎官、舍人差不多就是一類人。當然博士又屬太常,除「御用文人」身份外,「國家教育官員」色彩也逐漸濃厚起來,不全是「左右近臣」了;不過「比秩」的安排,畢竟暗示了他們作為君主顧問,所曾有過的「宦皇帝者」身份。質言之,博士起初無秩、後為「比秩」,就在於其官「非吏」。

作為學人之選的掌故,也經常與大夫、郎官相提並論(21)。漢平帝時的太學課試制度是這樣的:「歲課甲科四十人為郎中,乙科二十人為太子舍人,丙科四十人補文學掌故雲。」(22)這3種官都是博士弟子之所任,顯有共性。這樣看來,在「宦皇帝者」和「吏」兩類人中,博士、掌故更近於「宦皇帝者」。

在前章第三節,我們還考證了漢初御史在「比秩」。御史在「比秩」,也因為御史不是朝吏,而是「近臣」。《續漢書·輿服志下》法冠條:「秦滅楚,以其君服賜執法近臣御史服之。」可見御史系近臣。又《史記》卷八七《李斯列傳》:「趙高使其客十餘輩詐為御史、謁者、侍中,更往覆訊斯。」也反映了御史與謁者、侍中等近臣相近。學者指出御史有「家臣」性質,「御史是由先秦時期國王的親信發展起來的」(23)。丞相府在宮外,御史大夫寺卻在宮中(24)。

「吏」有秩級而「宦皇帝者」無秩級,也如「吏」有印而「宦皇帝者」無印一樣。凡吏秩比二千石以上,皆銀印青綬;秩比六百石以上,皆銅印黑綬;大夫、博士、御史、謁者、郎官,則無印綬(25)。印章是「吏」行使權力的憑證。治事、有官屬,就有印,哪怕那印綬卑微到了「五兩之綸,半通之銅」的程度;不治事而無官屬,就無印。大夫、博士、謁者、郎官、舍人無印,是因為他們「非吏」,不治事;御史無印,是因為御史屬近臣。傳世有「吳郎中印」、「齊郎中印」封泥,但那是郎中令印,非郎中印(26)。同理,秦之「謁者之印」、「中謁者」封泥,也應是謁者長官之印而非謁者之印(27)。當然,若是郎官承擔了隨機差使,有責有權了,那就可能有印了,以便履行公務。秦朝有一枚「郎中左田」封泥,那也許是某郎中在承擔「左田」事務時的權責憑證(28)。

二 「比秩」諸官的性格——「自辟除」

上節闡述了「比秩」在分等分類上的一個主要功能:區分「吏」、「宦」,標示「非吏」職類。但那只是「比秩」的等級功能之一,而非全部,因為還有一些「比秩」官職,不能簡單地雲其「非吏」,例如掾屬和軍吏。這就提醒我們,對「比秩」的功能還要做更多探索。下面討論掾屬的「比秩」問題。

上一章第三節對中央各官署的掾屬秩級做了考述。東漢三公府掾屬,史料明確記載其為「比秩」,沒什麼疑問;漢武帝時丞相府的各級掾屬,《漢舊儀》均記為正秩而非比秩;從張家山漢簡《秩律》透露的某些跡象看,漢初存在著六百石以下的無秩掾史。無論如何,現在至少可以推測,漢代掾屬在某些時候是「比秩」,或某一部分的掾史是「比秩」的。我們認定祿秩是「吏」的身份標誌,尤其是在漢初,「宦」與「非吏」兩種人無秩。《秩律》所見秩級,有百六十石的,有百廿石的,還有百石有秩,可見很低級吏員都有秩級,更不必說斗食、佐史了。高級掾史近於六百石,自身卻沒秩級。那是為什麼呢?掾屬必有什麼特殊之處,才會被列在「比秩」。這時我們的視線落在了掾屬的一個重要特點上:他們由長官「自辟除」。由於「自辟除」,他們逐漸被視為長官的私人幕友了,還與長官建立了「君臣之誼」。

東漢掾屬是「自辟除」的,這並無疑問,但若說秦漢間掾屬也有「自辟除」的,這裡橫臥著一塊大石頭。先看《續漢書·百官志一》太尉條:

掾、史、屬二十四人。本注曰:《漢舊注》東西曹掾比四百石,余掾比三百石,屬比二百石。故曰:公府掾比古元士三命者也。或曰:漢初掾史辟,皆上言之,故有秩比命士;其所不言,則為百石屬。其後皆自辟除,故通為百石雲。

東漢三公掾屬有比四百石、比三百石、比二百石3等,其為「比秩」,還有《漢官儀》可以印證(29)。他們都是三公自辟。那麼,引文中的「本注曰」和「或曰」在討論什麼呢?「本注曰」拿公府掾比附古代元士,但只著眼於秩級,比四百石、比三百石的稱「掾」者算命士,比二百石以下的稱「屬」者不算。「或曰」也認為二者可比,但又考慮到了「上言」與「自辟除」的區別。「命士」之「命」本指受命於朝,則經「上言」即上報朝廷批准,才算命士;長官「自辟除」的未經報批,就不能算朝廷命士。這道理「或曰」也懂,他預料會有人以公府掾「自辟除」為由,質疑「公府掾比命士」之說,便補充了一個情節:漢初百石以上掾史的任命都「上言」,非「自辟除」,所以既「有秩」、又可以「比命士」;百石屬史不用「上言」,那就不能「比命士」了。

問題的關鍵,就在於「漢初掾史辟」是否「皆上言」、皆「有秩」了。本書下編第五章第三節表明:據《二年律令·賜律》,御史少史在受賜時「比六百石」,而只有在御史少史無秩的情況下,才需要「比」。進而《秩律》無六百石以下掾屬,暗示這個層次的掾屬無秩;「皆從同秩補」時丞相少史與御史少史照例互補,暗示二者地位身份相近,進而丞相少史也無秩。那麼「漢初掾史辟,皆上言之」的說法,未必全是史實。

先秦秦漢間的丞相有自辟除的權力嗎?我們認為有。請看以下材料:

1.范雎謂秦昭王:其令邑中自斗食以上,至尉、內史及王左右,有非相國之人者乎?(《戰國策·秦策三》)

2.曹參為相:擇郡國吏木詘於文辭,重厚長者,即召除為丞相史。吏之言文刻深,欲務聲名者,輒斥去之。(《史記》卷五四《曹相國世家》)

3.丞相府……掾史有過,君侯取錄,推其錄,三日白病去。(衛宏《漢舊儀》捲上,《漢官六種》,中華書局1990年版,第39、71頁)

4.官事至重,古法雖聖猶試,故令丞相設四科之辟,以博選異德名士,稱才量能,不宜者還故官。(衛宏《漢舊儀》捲上,《漢官六種》,中華書局1990年版,第37、69頁)

第1條顯示秦昭王時的相國權力很大,連「尉、內史」都是「相國之人」,推測不會「掾史辟,皆上言之」,應是相國自己說了算,用不著秦王一一點頭。再看第2條,相府掾史或除或罷,曹參一言九鼎,其時掾史應是曹參「自辟除」的,即由丞相自行任免。再看第3條,「君侯」是丞相代稱,這條也說掾史有過免職由丞相決定,當然形式上是先由丞相取錄、推錄,再讓掾史托病自免,以保全其面子。至於第4條,明言「丞相設四科之辟」,「辟」就是「自辟除」。

當然不同意見還是有的。廖伯源先生說:「漢初縣廷各職部門之主管官吏,乃至鄉、亭之主吏,皆朝廷任命。傳統以為縣屬吏為郡縣長吏自行辟除,此實西漢中葉以後形成之制度。」(30)黃留珠先生也否定了「秦之公卿守令亦自辟除其掾屬」之說:「現從雲夢秦簡《秦律十八種·置吏律》有關規定來看,秦官員調任,原佐、吏一律不許帶至新任官府,因之,其自辟掾屬,更是不可能的事。」(31)

這個問題該怎麼看呢?不妨從審讀《置吏律》開始:

1.除吏、尉,已除之,乃令視事及遣之;所不當除而敢先見事,及相聽以遣之,以律論之。嗇夫之送見它官者,不得除其故官佐、吏以之新官。

2.縣、都官、十二郡免除吏及佐、群官屬,以十二月朔日免除,盡三月而止之。其有死亡及故有缺者,為補之,毋須時。(《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94-95頁)

第1條材料,所敘為吏、尉的派任及職權問題(32)。「尉」被釋為「縣尉」,那麼「吏」約是縣丞。漢代的丞、尉是由中央任命的。《置吏律》出自秦始皇五年(前242年)之前,其時丞、尉的任命者不像是秦王,因為秦律總不會規定秦王該怎麼做、做錯了就要「以律論之」。不妨推斷丞、尉由丞相任命。

第1條的末句,註釋者的譯文是:「嗇夫被調任其他官府,不准把原任官府的佐、吏任用到新任官府。」這規定很合情理,若嗇夫調任時把下屬也帶走了,就會影響原官府的公務了。但律文說的只是「不得除其故官佐、吏」,卻不是「不得除其佐、吏」,也就是說,只是不能辟其「故官佐、吏」而已,但可以辟除他人。辟除權力嗇夫還是有的。要是他壓根兒無權自辟,律文豈不無的放矢了麼?所以《置吏律》反倒證明了嗇夫有權自辟佐、吏。「嗇夫」可能是縣令(33),那麼縣令可以自辟掾屬。

第2條律文規定,諸縣、都官及十二郡任免官屬的時間,照例在十二月初一到三月底;若逢死亡或臨時出缺,則可即時任命。若縣令有權自行辟除,則都官及十二郡的長官也都有權任免官屬。

這樣說來,秦朝長官「自辟掾屬」,還不是「不可能」的。當時人都瞭解長官可以自辟佐吏,所以不經意就會透露出有關消息。《韓非子·八經》:「下約以侵其上,相室約其廷臣,廷臣約其官屬,兵士約其軍吏(34),遣使約其行介,縣令約其辟吏(35),郎中約其左右,後姬約其宮媛。」韓非精心規劃了各有針對性的層層約束之法。其中「縣令約其辟吏」,我們最感興趣。什麼是「辟吏」呢?學者釋為「由縣令直接任命的小官吏」(36),釋「辟」為「辟除」(37)。

若秦朝長官可以自行任命佐吏,漢初亦然,二者間不該橫插一個「皆上言之」階段。「漢初掾史辟,皆上言之,故有秩比命士」之說簡單化了,其本意似乎不是說漢初所有掾史任命都需「上言」,只是說若經「上言」則「有秩」而已。

鄒水傑君對秦漢郡縣的員吏、私吏,進行了深入考察,此處值得引述。他指出,秦與漢初簡牘顯示,基層令長往往擁有很多舍人,他們相當於長官的私吏,但也協助長官處理公務。又,尹灣漢簡木牘五顯示,在西漢中期,東海郡府正式員吏只27人,實際掾史卻達103人之多。多出來的不是正式員吏,而是太守自行招聘的賓客或私吏。海西縣員吏只22人,縣吏若以60人計,則縣令自辟的達40人左右,幾乎是員吏的兩倍。於是鄒水傑判斷:「當時縣廷中存在兩部分人,一部分是按制度辟署的主吏掾或令史、尉史等屬吏,另一部分是縣令長自行招聘的賓客私吏,如客、舍人等由令長私府供養的人。」(38)

鄒君的闡述,對眼下的討論頗有幫助。由此我們首先知道,非員吏的數量大大超過員吏;進而因任用方式之異,屬吏有不同身份。對任用方式,鄒水傑君只用兩分法,分成「按制度辟署」和長官「私人招聘」兩種。但實際掾史的任命方式及其身份、秩級,也許更為多樣。有的有員額,有的無員額;有的有秩級,有的無秩級;有的由公款支付薪俸,有的由長官自行供養。既令「按制度辟署」的,有的要「上言」,有的就不須上言,由太守自己作主;「上言」的也可能有多種情況,既可能是由上峰選任「空降」,長官被動接受;也可能由長官自行選任,然後報批或備案。若是「報批」,依然是權在上峰;若只是「備案」,則權在長官了。

尹灣木牘五:「今掾史見九十三人,其廿五人員,十五(?)人君卿門下,十三人以故事置,廿九人請治所置,吏羸員廿一人。」(39)僅這段文字,就包含了四種情況。第一是「員」,即基本編製;第二是「君卿門下」,門下近吏15人,應全由郡守自辟除;第三是「以故事置」,大概屬於鄒水傑君所說的「按習慣自設的崗位」;第四是「請治所置」,其29個掾史崗位,系因行政需要上請而「置」,設崗雖須朝廷批准,人選可能仍由太守自辟,其實是又一種「員」。

又據周長山君研究,戰國到漢初,很多大臣都有「舍人」、「門下」,他們作為私屬而承擔職役,並有望被主人推薦做官。「諸曹出現以後,秦末漢初的賓客或舍人漸趨消失。他們與諸曹掾史合為一體了呢?還是以另外一種身份存在下來了呢?答案看來是後者。……諸曹出現以後,賓客或舍人以門下吏的形式留存下來,並高居諸曹之上,繼續發揮著他們的作用,『入則腹心,出則爪牙』。」(40)門下掾屬的私屬色彩最濃厚,他們源於先秦賓客、舍人或私吏,其身份變遷一脈相承,並沒中斷。在觀察「自辟除」和「比秩」問題時,這一情況也必須考慮在內。

漢武帝時丞相就是有賓客的,那些賓客由丞相供養,參與謀議(41)。漢武帝沒認為賓客參政非法。相府中有沒有非「員吏」的掾史呢?不是沒有可能。《漢舊儀》:「丞相車黑兩轓,騎者衣絳;掾史見禮如師弟子,白錄不拜朝,示不臣也」,「掾有事當見者,主簿至曹請,不傳召」(42)。既云「丞相車黑兩轓」,則其事在漢景帝之後(43)。「不臣」、「見禮如師弟子」等記載引起了安作璋先生的注意,他指出,那顯示掾屬是「丞相幕僚」,與丞相的關係「很特殊」(44)。其看法值得重視。「不臣」是說掾屬與丞相並不只是「公對公」的關係,而是有如「師弟子」的,散發出了「私」的味道。

東漢後期,那「私」的味道更濃了。王充云:「儒生、文吏,俱以長吏為主人者。」(45)無論儒生、文吏,做掾吏就得把長官看成主子,視府為朝,自居於「臣」,雙方有類「君臣」;雙方有私人從屬關係,調遷後仍向故主稱「故吏」,甚至還得為故主服三年喪(46)。趙翼有見於此,云:「蓋自漢制,三公得自置吏,刺史得置從事,二千石得辟功曹,掾史不由尚書選授,為所辟置者,即同家臣,故有君臣之誼。」(47)從西漢掾屬對府主的「不臣」中,滋生了東漢掾屬與府主的形同「君臣」。又祝總斌先生指出:「掾屬之辟除,黜免,其權皆在諸公及開府府主,二者且有『君臣』關係」,所以三公與掾屬關係,不同於尚書令僕與尚書丞郎的關係,尚書諸官都是皇帝任命的(48)。所論雖為晉制,也不妨用以觀察漢朝。

漢元帝外戚史高做了大司馬、車騎將軍,楊興對他「所舉不過私門賓客,乳母子弟」提出勸告,史高以為然,於是辟名人匡衡為議曹史,向士人示好(49)。可見將軍自辟掾屬時,可任意舉用「私門賓客,乳母子弟」。朱博就任琅邪太守,「新視事,右曹掾史皆移病臥。博問其故,對言『惶恐!故事二千石新到,輒遣吏存問致意,乃敢起就職。』」(50)因掾史是府主「自辟除」的,所以新官上任時掾史依例裝病,給新官一個任免機會;朱博則應「遣吏存問致意」,示以恩義,令掾史對他再次「委質」。其時他對掾史也可以有所選擇,或用或留。

又,丞相征事也在「比秩」。《漢舊儀》本註:「征事,比六百石,皆故吏二千石不以贓罪免,降秩為征事。」(51)《漢書》卷七《昭帝紀》文穎註:「征事,丞相官屬;位差尊,掾屬也。」征事是一些做過二千石官的退職人員,被丞相請到府中幫忙,很像今天的「返聘」。不同的是返聘者無級別,錢多錢少單位看著給;征事則有秩級,當然只是「比秩」,原因則如文穎所說——「掾屬也」,是掾屬就「位差尊」,低一等,而且只用「比秩」不用正秩,正如征事只穿絳衣,不能穿文官的制式皂服一樣。

總之,掾屬承擔行政,從這點看來他們是「吏」,但從「自辟除」看,他們又有長官私人性質。我們認為,這就是掾屬、或部分掾屬被安排在「比秩」的原因。由上述掾屬、「比秩」、「自辟除」三者關係看,「漢初掾史辟,皆上言之,故有秩比命士」的說法,是太簡單了。從目前情況看,漢初掾史無秩和東漢三公掾屬「比秩」,其原因都在於「自辟除」。不太好辦的是《漢舊儀》的記載,其中漢武帝時丞相府之四百石、三百石、二百石、百石掾屬,都是正秩,而非「比秩」。對此我們目前的解釋是,從戰國到秦漢,掾史身份其實是多種多樣的,有「員吏」,也有非「員吏」。《漢舊儀》所記的是正秩「員吏」,但在「員吏」之外,似不能否認另有很多「自辟除」的掾史。「自辟除」的掾史無秩,其待遇通過與正秩相比來確定,亦即,用「比秩」之法確定。簡言之,「自辟除」的掾屬使用「比秩」。

三 「比秩」諸官的性格——軍吏之自成系統

至此我們已討論了「比秩」的兩個功能,標示「非吏」之官,標示「自辟除」之官。但這兩點概括,又將在另一個重要職類前碰釘子,這就是軍吏。「非吏」與「自辟除」這兩點,不適合解釋軍吏之「比秩」。

所謂「軍吏」,指將軍以下的各種軍職。黎虎先生對秦漢「軍吏」的定義,是將軍之下、士卒之上的中下層軍官(52)。除漢初的衛將軍外,漢代將軍無秩,將軍以下有大量軍職使用「比秩」,這一點相當引人注目。顧名思義,「軍吏」名之為「吏」,便是「吏」之一種,不能說是「非吏」;他們也不是「自辟除」的,而是皇帝與上級將領正式任命的。但軍政畢竟是一個特殊系統,與行政系統有別,「軍吏」之為「比秩」具有特殊意義。本來,我們該在第五章考述「軍吏」的,但為行文與結構的便利,移至本章了。

關於「軍吏」概念,先看幾條材料。

1.除吏、尉,已除之,乃令視事及遣之;所不當除而敢先見事,及相聽以遣之,以律論之。(《秦律十八種·置吏律》,《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94-95頁)

2.凡以風占軍吏之事,子午刑德將軍,丑未豐隆司空,寅申風伯候,卯酉大音尉,辰戌雷公司馬,己亥雨師塚子,各當其日以▌。(馬王堆帛書《刑德》乙種,《馬王堆漢墓文物》,湖南出版社1992年版。轉引自陳松長:《帛書〈刑德〉略說》,《簡帛研究》第1輯,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97頁;李學勤:《馬王堆帛書〈刑德〉中的軍吏》,《簡帛研究》第2輯,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56頁)

3.功臣、列侯、諸將軍、軍吏以次陳西方,東鄉;文官丞相以下陳東方,西鄉。(《史記》卷九九《叔孫通傳》)

4.公卿、侍中、尚書衣皂而朝者,曰朝臣;諸營校尉、將、大夫以下,不為朝臣。(《續漢書·輿服志下》注引蔡邕《獨斷》)

在第1條「除吏、尉」的提法中,「尉」顯然在「吏」之外。第2條《刑德》乙種大約寫於呂後初年,所列「軍吏」有將軍、司空、候、尉、司馬和塚子,這雖不能認作現實制度,但能看到,廣義上「將軍」也不妨說是「軍吏」。第3條是叔孫通所定朝儀,軍吏的朝位朝堂之西、將軍之後,與東側丞相為首的文官對面站立。

第4條又顯示,公、卿、侍中、尚書才算「朝臣」,諸營校尉、將(即諸中郎將)不算「朝臣」。不過這條材料史有異文。四庫全書本蔡邕《獨斷》捲上:「朝臣曰『稽首頓首』,非朝臣曰『稽首再拜』。公卿、侍中、尚書衣帛而朝,曰『朝臣』;諸營校尉、將、大夫以下,亦為『朝臣』。」(53)「亦為朝臣」跟「不為朝臣」的意思是相反的,「亦」、「不」必有一誤。哪一個對呢?盧文弨取前者,認為「不」字為「亦」字之訛(54);汪桂海君取後者,認定諸營校尉、將、大夫以下「非朝臣」(55)。我以為汪說可取。「諸營校尉、將」是軍吏,按服制他們服赤;而《獨斷》明言「衣皂而朝者」才算「朝臣」,這話的限定性非常之強,那麼服赤的不能算「朝臣」吧。除大夫之外,「大夫以下」的各種郎官屬於「內官」,就「內官」性質而言,可以認為他們不算「朝臣」(56)。

「大夫」屬光祿勳。大夫和大夫以下的謁者、郎官、舍人等,都是「比秩」。那諸營校尉和「將」呢?也全是「比秩」。首先來看「將」即光祿勳以下的諸中郎將,及「將」以下的若干軍官。

據《漢書·百官公卿表上》:

五官中郎將、左右中郎將:比二千石;

虎賁中郎將、羽林左右監:比二千石;

奉車都尉、駙馬都尉和騎都尉:比二千石;

郎中車將、郎中戶將、郎中騎將:比千石;

期門僕射:比千石。

再看「諸營校尉」等官。《續漢書·百官志一》:

大將軍營五部,部校尉一人,比二千石;

軍司馬一人,比千石。

部下有曲,曲有軍候一人,比六百石;

曲下有屯,屯長一人,比二百石。

將軍無秩,諸營校尉以下直到屯長的4級軍官,又全是「比秩」。除了軍司馬比千石外,還有宮掖門每門司馬一人,也都是比千石,見《續漢書·百官志二》。

居延漢簡中有一支簡,文曰「右比二千石百一十一人」(57)。陳直先生謂:「此為比二千石人數之統計,最為可貴資料。」(58)雖不知道這111位比二千石都是什麼官,但考慮到居延乃國防前線,其中應有大量軍校。據《漢表》,漢元帝設置戊己校尉,其下有候五人,比六百石;居延簡文中有一句「右鄣候一人秩比六百石」(59),都能跟《續漢志》所記軍候比六百石印證。陳夢家先生認為,邊塞的「候長」相當於屯長,秩比二百石,「士吏」也是比二百石(60)。若然,則軍吏職類又多了兩個「比秩」的實例:候長與士吏(61)。

《漢表》中的「比秩」軍官,還有西域副校尉,比二千石;郡都尉,比二千石。郡尉在《二年律令·秩律》跟二千石郡守平起平坐,後來降到了比秩。又,《漢表》說護軍都尉「比司直」,司直秩比二千石,那麼護軍都尉也應是比二千石。

然而《漢表》又云:「司隸至虎賁校尉,秩皆二千石。」這句話是對十種校尉的總述,即司隸校尉、城門校尉及「八校尉」——中壘校尉、屯騎校尉、步兵校尉、越騎校尉、長水校尉、胡騎校尉、射聲校尉、虎賁校尉。這些校尉為什麼就是正秩而非「比秩」呢?我認為是《漢表》出了錯,原文應作「司隸至虎賁校尉,秩皆比二千石」,原文脫一「比」字。王先謙對這問題有含蓄提示(62),日人大庭脩明確指出,這裡的「二千石」應為「比二千石」(63)。我覺得大庭脩的論斷可以成立,並進一步論證如次。

第一,《漢表》把司隸校尉列在「秩皆二千石」的官職之首,又說司隸校尉「比司直」。查《漢書》卷八四《翟方進傳》:「故事,司隸校尉位在司直下。」「比司直」,是說與丞相司直的級別職類相近;「位在司直下」,是說其朝位比丞相司直低。而司直秩比二千石,那麼,司隸校尉怎麼可能是二千石,反在司直之上呢?還是定為比二千石好一點(64)。司隸校尉是持節官,有「使命之官」性質,這跟它置於「比秩」也相一致(65)。

第二,《百官公卿表》總述諸官祿秩的格式,是這樣的:

自太常至執金吾,秩皆中二千石……

自太子太傅至右扶風,皆秩二千石……

自司隸至虎賁校尉,秩皆二千石。

可見《漢表》對二千石官概括了兩次。最後一句若作「司隸至虎賁校尉,秩皆比二千石」,則呈中二千石、二千石、比二千石依次而降之勢,更顯合理。

第三,據《續漢志》,東漢司隸校尉、城門校尉及屯騎校尉、越騎校尉、步兵校尉、長水校尉、射聲校尉等五校尉都是比二千石,則西漢司隸校尉、城門校尉與八校尉也應比二千石,因為這些校尉兩漢相承。王先謙對此已有暗示。兩漢通例,稱中郎將、校尉、都尉之官,大抵都是「比秩」。如西漢的郡尉、西域副校尉、護軍都尉,東漢的各種中郎將、校尉(如使匈奴中郎將、護烏桓校尉、護羌校尉、屬國都尉等),皆為「比秩」。

再來看《續漢書·輿服志下》注引《東觀書》,有一段記錄建武元年祿秩的文字,與《二年律令·秩律》相類似,應即《秩律》或《祿秩令》之類文獻。其文有:

建武元年(公元25年)……九卿、執金吾、河南尹秩皆中二千石;

大長秋、將作大匠、度遼諸將軍、郡太守、國傅相皆秩二千石;

校尉、中郎將、諸郡都尉、諸國行相、中尉、內史、中護軍、司直秩皆二千石;

(以下敘千石、六百石、四百石、三百石、二百石諸官,從略)

可以斷定,第三行句末的「秩皆二千石」一語,也脫一「比」字。原文第一句敘中二千石,第二句敘二千石,則第三句「校尉、中郎將……」之末的「秩皆二千石」,必為「秩皆比二千石」。

按,建武元年十月光武帝甫定都洛陽,庶事草創。《東觀書》所記官秩,除河南尹、洛陽令及內史(66)系東漢新增,其餘官職及秩級,最大可能是承用西漢舊制。而西漢中郎將、郡都尉、王國中尉、丞相司直等,都是比二千石,建武制度應承其舊。查《續漢志》,東漢的校尉、中郎將、諸郡都尉、王國中尉確實也是比二千石。「諸國行相」,吳樹平先生說「即暫時攝代之相,秩當略低於相,應為比二千石」。吳先生說:「上述諸官有明確記載者,皆雲秩比二千石,『皆』字下當增補『比』字。聚珍本有『比』字,甚是;姚本亦脫『比』字。」(67)吳先生所言有武英殿聚珍本為證,乃不易之論。以此反推《漢表》之「司隸至虎賁校尉,秩皆二千石」,末句也應是「秩皆比二千石」。

由此,《漢表》、《東觀書》兩處「秩皆二千石」,就被同時訂正為「秩皆比二千石」了。兩處皆補「比」字,看起來是「鋌而走險」,但我們有充分的信心與證據。若干被記在正秩的軍官,從此復原為「比秩」,「軍職用比秩」的論點大為強化了。

將、校、尉等等職名,戰國秦漢間頻見於史書(68)。把《二年律令·秩律》看成一個參考點,則當時軍職的等級管理有兩塊。一塊是「宦皇帝者」系統的郎將。漢初統轄車郎的車將、統轄戶郎的戶將、統轄騎郎的騎將,都不見於《秩律》,應無秩級。此外還有一塊,在《秩律》中有秩級記錄,如衛將軍在二千石,衛將軍長史八百石,衛將軍候六百石,衛將軍士吏一百廿十石;又如車騎尉、備塞都尉、郡尉在二千石,郎中司馬、衛尉司馬在千石。

可是後來情況變了,變動的方向是兩塊合一。一個變動,是各種郎將有秩級了,然而是「比秩」。如五官中郎將、左右中郎將、虎賁中郎將、羽林中郎將等,都在「比秩」。另一個變動,是軍職失去了原先所擁有的秩級,但所失去的只是正秩,現在他們也用「比秩」了。即如:軍尉變成了比二千石,軍司馬變成了比千石,軍候變成了比六百石,士吏變成了比二百石。《秩律》時代無秩的軍官和有秩的軍官,其秩級變化方向相反的,最終結果卻「殊途同歸」,都歸於「比秩」了。

由此我們看到,「比秩」官職有兩種相反的來源,一部分最初無秩,後來成為「比秩」,它們是「比秩」發展的真正動力,是「篳路藍縷者」;另一部分最初在正秩,是較晚時候才變成「比秩」的,對「比秩」的發展它們是「坐享其成者」。若干軍吏即屬後者。

部分軍吏初為正秩而後為「比秩」,「反其道而行之」,這意味著其為「比秩」,乃是一種刻意的安排。把軍吏置於「比秩」的目的,在於顯示軍隊組織與行政組織各成系統。郡縣的軍吏由郡尉主掌(69),王國的軍吏由中尉主掌(70),在中央則有太尉「掌武事」。若太尉不置,軍吏管理者大概是主爵中尉(71)。無論中央還是地方,軍吏、文吏都不在同一系統,不是一個職類。甚至還可以考慮錢穆先生的如下論點:「軍人本為王室私屬,今已由軍人政府轉變為士人政府,故軍職不為外朝之丞相而為內朝之輔政」(72)。再參考上文對「不為朝臣」的討論,在此意義上,也不妨說軍吏具有「非吏」性質,但此「吏」特指文吏。把軍吏置於「比秩」,也可說是戰國秦漢間「文武分途」的進一步發展,它通過一種特殊的等級管理手段或官階樣式,凸顯了文武兩分的官制結構。

總之,與「宦皇帝者」的「比秩」、與掾屬的「比秩」相比,軍吏的「比秩」具有不同意義。而且我還覺得,那與其說是為了凸顯「軍吏」之為特定職類,不如說更是為了凸顯「文吏」之為特定職類。王朝制度規劃者很可能有這樣一個意圖:盡量把行政吏員,特別是其長官置於正秩,而把其他官職——如「宦皇帝者」、掾屬、國官、軍吏等置於「比秩」。傳統中國政府的典型形態是文官政府。日常行政,以及承擔行政的文職吏員,一直是帝國大廈的主幹。

四 「比秩」的擴張及其與正秩的配合

對漢朝的各種「比秩」官職,現已可做如下小結了:

一、「宦皇帝」諸官、文學之官之列在「比秩」,主要因其「非吏」性質;

二、掾屬之列在比秩,主要因其任用上「自辟除」;

三、軍吏之列於「比秩」,是由於軍吏之自成系統,以與文官系統區分開來;

四、國官之多在「比秩」,用以強化國官的「另類」色彩,與朝官拉開距離。

這一點就更明白了:漢代官階中的「比秩」,遠不像最初讓人感覺的那樣簡單,它有若干鮮為人知的特殊意義,即特殊的分等分類功能。

《二年律令·秩律》提供的新線索,使我們得以在分等分類兩方面,同時勾勒出戰國秦漢祿秩的變遷軌跡。在「分等」方面,展示了祿秩覆蓋面是如何擴大到等級結構的上端的,可以說是「祿秩的縱向伸展」;而最近兩章對「比秩」官職的討論,則從「分類」方面,又展示了一個「祿秩的橫向擴張」過程。

所謂「祿秩的橫向擴張」,也就是祿秩被用來管理更多職類的過程。祿秩是「吏」即行政官員的身份標誌,「非吏」職類大多最初無秩。隨官僚政治發展,作為新式官階的祿秩,通過比吏食俸、比吏賞賜、比吏傳食、以爵比秩等形式,不斷擴張其管理範圍:擴張到「宦皇帝者」職類,擴張到文學職類,擴張到掾屬職類,擴張到國官職類,擴張到軍事職類。那些無秩的職類獲得了「比秩」,也就被納入了祿秩手段的管理範疇,其「公」的色彩變濃厚了,向「吏」靠近了。漢帝國的政治精神就是「以吏治天下」,而「祿秩的橫向擴張」給更多職類賦予了秩級,也是那種政治精神的不斷貫徹。秦漢官階的發展趨勢是「官本位」和「一元化」。無秩職類用祿秩管理之後,官階制的一元化程度也提高了。

「祿秩橫向擴張」的途徑,是「比」,即令無秩者比於某秩。《二年律令》中已能看到若干「比」的辦法了。如《賜律》:「賜公主比二千石」,「御史比六百石」。使無秩者的某項待遇同於某秩,本身雖沒構成官階形式,但顯然就是「比秩」的前身。「比吏食俸」、「比吏賞賜」、「比吏傳食」、「以爵比秩」那類做法越來越多,就推動了「比秩」向正式官階演化。

「比秩」正式成為官階,是在什麼時候呢?孝景帝前三年(前154年)詔:「擊反虜者,深入多殺為功,斬首捕虜比三百石以上皆殺,無有所置。敢有議詔及不如詔者,皆要斬。』」(73)這是最早的一例「比秩」。漢景帝口氣很兇惡,抓到比三百石以上的俘虜一律殺死,非議詔書或不執行命令要腰斬。既然「比三百石以上」是一個砍腦袋的界限,人命關天,那一定也是一條清晰的法定界限,足以判斷該砍不該砍。就是說,「比三百石」是可以清晰判定的。漢武帝元朔五年(前124年)興學,公孫弘為太學生規劃出路時,提到了比二百石掌故和比百石掌故;太初元年(前104年)更名中大夫為光祿大夫,秩比二千石。那麼漢武帝前期,就是「比秩」形成的下限。「比秩」是在景、武之間形成的。

「比秩」形成後,「比」或「視」的做法,仍被使用著,而且用於多種場合。例如漢朝敬老政策,七十歲以上老人「比六百石」(74)。又縣、鄉設有「三老」之職。《史記》卷三十《平准書》:「非吏比者三老、北邊騎士。」《集解》引如淳曰:「非吏而得與吏比者,官謂三老、北邊騎士也。」三老不是吏,但某些待遇可以「比吏」。尹灣漢墓簡牘《集簿》,有「縣三老三十八人,鄉三老百七十人」(75)。皇帝的妃嬪們也用「比視」定等級。如婕妤、娙娥、昭儀、美人見皇后,其禮節分別「比」於丞相、將軍與御史大夫、中二千石列卿、二千石見皇帝之禮(76)。這只是一個具體的見面禮,也有一般性的「比」。例如漢元帝定嬪妃十四等,依次「位視」丞相、上卿、中二千石、真二千石、二千石、千石、八百石、六百石、四百石、三百石、二百石(77)。「比」之用於長老、妃嬪,是祿秩運用的一種特殊延伸。

「比秩」問世後的一段時間裡,「比」這種級別有「另類」意味。請看:

1.漢武帝治淮南王之獄,膠西王之議:而論國吏二百石以上及比者,宗室近幸臣不在法中者,不能相教,當皆免官削爵為士伍,毋得宦、為吏。其非吏,他贖死金二斤八兩。(《史記》卷一一八《淮南衡山列傳》)

2.▌自言功勞者與計偕。吏千石以下及比者,自▌。(魏堅主編:《額濟納漢簡》,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253頁,2000ES9SF4:23A)

3.諸吏、宦官及比者同秩,而敢詈之殿宮廷中,至其上秩,若以縣官事毆詈五大夫以上或一歲吏、比者,有將辨治。(胡平生、張德芳編撰:《敦煌懸泉漢簡釋粹》,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第12頁,Ⅱ0215:76)

第1條「國吏二百石以上」與「比者」的並列,「比者」自成一類;第2條「吏千石以下」與「比者」並列,「比者」不在「吏」中。第3條「諸吏、宦官及比者同秩」三者並列,隨後又以「一歲吏、比者」兩分。「宦官」或是「宦皇帝者」,但他們只是「比者」的一部分,「比者」還包括更多職類,甚至三老、北邊騎士和年七十歲比六百石的老人。總之,「比」的提法有特別意義、有具體對象。

因為「比秩」的形成途徑是比於正秩,所以當時觀念中,「比秩」是從屬於正秩的。這從俸祿額度的安排上,也看得出來。請看下表:

單位:斛

東漢俸祿主要見於3種記載:《漢書·百官公卿表》顏師古注,《續漢書·百官志五》,《後漢書·光武帝紀下》李賢注。三種記載略有差異,何德章先生認為「《光武帝紀》李賢注最為準確」(78)。但我認為最準確的是《漢表》顏注。問題的關鍵是「比六百石」一秩,此秩《光武帝紀》李賢注記為55斛,《漢表》顏注記為60斛。何先生云:「考慮到六百石上下為官與吏的分野,當以差額大的李賢注為是。」而我認為,《漢表》顏注「70、60、50」的級差更勻稱。還有,從三百石到比二百石4級,秩級一正一比,級差呈「40、37、30、27」排列。很容易就能看出來,「比秩」37斛、27斛,是從屬於正秩40斛、30斛的。那麼比六百石到六百石的差距,也不會相去太遠,比六百石應為60斛。那麼討論東漢祿秩,當以《漢表》顏注為準;「比秩從屬於正秩」的情況,也就昭然若揭了。

「比秩從屬於正秩」一點,還可以從印綬制度得到證明。據《漢表》,比二千石以上皆銀印青綬,比六百石以上皆銅印黑綬,比二百石以上皆銅印黃綬。則印綬等級的劃線,比二千石與二千石以上屬同一段落,比六百石與六百石以上屬同一段落,比二百石與二百以上屬同一段落。為此我們不採納李解民先生的這一看法:「比某石分別檔次時,應歸並於下一級而不應歸並於上一級。」(79)

「比秩」應歸入其上一級,即歸入其正秩,這還涉及了漢代官員任用制度的又一個微妙之處。把郎官、掾屬、軍吏等置於「比秩」,還能給選官帶來一個特殊便利。

下面以東漢三署郎官、三公掾屬為例,來說明這一問題。他們是地方令長丞尉的候選者。東漢令長秩級,是千石、六百石、四百石、三百石4級;丞尉最低二百石。那麼請看,三署郎的比二百石、比三百石、比四百石、比六百石,三府掾屬的比二百石、比三百石、比四百石,與二百石丞尉、三百石、四百石長相,六百石縣令相比,恰低一級。請看下表:

此表涉及了「試守」和「即真」問題,這問題事關「比秩」的一個特別功能。漢代任官,普遍實行「試守」制度(80)。「守」有兩類。第一類屬「代理」或「攝行」性質(81),與此處討論關係不大。第二類的「守」是「試守」,即任命後試用一年,期滿才能「即真」,正式任職(82)。「試守一歲乃為真,食其全俸」(83)。在一年的試用期中,不能食全俸。

那麼在三署郎、公府屬外補地方官時,「比秩」起什麼作用呢?「比秩」保證了如下一點:外補時若非超遷,就任者在不食全俸的「試守」期,其秩其俸恰低正官一等;滿歲即真後變成正秩,又正好官升一級。舉例說,比三百石郎中任三百石縣長時,在「試守」期他仍用比三百石秩;滿歲即真,正式升為三百石。比四百石侍郎任四百石縣長時,在試守期他仍用比四百石秩;滿歲即真,正式升為四百石。比二百石郎中、比六百石中郎與之同理。換言之,「比秩」被用作郎官補吏試守期的「守秩」。

行政吏職都在正秩,所以在補吏時,守秩與正秩的上述關係,存在於郎官與各種行政職務之間。又如,郎官還經常被選任為尚書郎、謁者。「尚書郎初從三署詣台試,初上台稱守尚書郎,中歲滿稱尚書郎,三年稱侍郎。」(84)可以推知:三署郎最初所任,是比三百石的「守尚書郎」;滿歲「即真」,升為三百石的尚書郎中;滿三歲,升為四百石的尚書侍郎。那麼「比三百石」,就是郎中初任尚書郎時的「守秩」。謁者分兩種:「其給事謁者四百石,其灌謁者比三百石。……初為灌謁者,滿歲為給事謁者。」(85)《漢官儀》說得更清楚:「謁者三十五人,以郎中秩,滿歲稱給事,未滿歲稱灌謁者。」(86)謁者從郎中裡選拔。「灌謁者」實際就是試守期的謁者,其時「以郎中秩」,即比三百石。那麼,灌謁者也以郎中的比三百石為守秩。

郎官有孝廉郎,來自孝廉察舉,待遇最高。三署中還有一批「詔除郎」,大多是二千石子弟靠「任子」制度特詔除拜的,也有其父為國家死難,而被特詔除拜的。「詔除郎」低於孝廉郎,在其外補丞尉時,即令試守期滿而成為正官,也必須在「比秩」上呆下去,不能升為正秩,是所謂「比秩為真」。羽林郎補吏也是如此,即令即真也只能「比秩為真」(87)。孝廉郎來自士人,而詔除郎靠父祖特權,羽林郎是武人;三郎待遇不一,蓋因朝廷優待士人。在這時候,「比」標明了詔除郎、羽林郎的「另類」。

掾屬也用「比秩」,其補吏時的守秩,以此類推。尹灣漢簡行政文書提供了若干中央屬吏的遷轉實例。據陳勇先生的統計,其中有丞相屬2人,分遷容丘相(四百石)、厚丘長(四百石);將軍史1人,補建鄉長(三百石);太常屬1人,遷鹽官丞(二百石);大司農屬1人,遷厚丘右尉(二百石);廷尉史1人,除費丞(二百石);衛尉屬1人,遷昌慮丞(二百石)(88)。這些相、長、丞、尉的前官秩級,最大可能是丞相屬比四百石,將軍史比三百石,九卿屬比二百石。相、長、丞、尉的試守期中,用掾屬的「比秩」做其守秩。

郎官、掾屬是低中級長吏的來源,「大夫」則是中高級行政官員的來源。在大夫被任命為吏職的時候,其「比秩」發揮著類似的守秩功能。又,軍吏中本來有很多正秩之官,後來卻都被置於「比秩」了。為什麼朝廷要把軍吏全部置於「比秩」呢?我想,利用「比秩」調節文武職類的遷轉,也是其目的之一。當人員由軍吏系統向文吏系統遷轉時,「比秩」發揮著同樣功能:在試守期,低正官一等;即真時,官升一級而食全俸。

本書上編第一章討論過「真二千石」的問題,這問題也與「守秩」相關。周國林先生提出:「二千石之所以稱為『真二千石』,可能是與『比二千石』相對而言時所用(猶如今日正職幹部,與副職並列時則加『正』字,單言時則不用),亦可能其中的『真』字是與試署性質的『守』相對而言(《漢書》中,不少太守都是試署一年,『滿歲為真』)。」(89)又劉文瑞先生認為「真二千石月俸二萬,二千石月俸萬六千,實屬試守不食全俸與真除食全俸的差額」(90)。

總之,「比秩」和正秩的交錯配合,構成了安排職類轉換,調節其間秩級變動的一種手段,帶來了特殊的管理便利。依漢代官制,郎官、大夫、掾屬、軍吏等,與文吏系統中的官職互為遷轉;其時「比秩」就以一種精巧的方式,把各個職類鏈接起來了。

當然,「比秩」也是處於變化之中的。它是從最初無秩的職類中演生的,一旦形成,就成了更精細地區分級別的手段。王朝也可能僅僅為分等使用「比秩」,而不顧職類。《東觀書》所載東漢建武祿秩令,光祿大夫秩二千石,尚書、諫議大夫、侍御史、博士秩六百石。這些官過去是「比秩」,但此時不是了。尚書、侍御史、博士變成正秩,也意味著它們的「公職化」;光祿大夫、諫議大夫之為正秩,似僅僅出自分等需要,以使諸大夫的級差較為勻稱,與「分類」無關了。這樣,「比秩」與職類的對應關係,就不是嚴明整齊而無例外的。用「比秩」區分職類,有特定的歷史原因。從長時段看,它並不是官階制的發展方向。此後九品官階的「從品」,就只用於分等,再不承擔分類功能了。那麼東漢光祿大夫、諫議大夫變成正秩,又暗示了「比秩」在未來的衰退。

無論如何,漢代「比秩」是一種很特別的官階,它不但有「分等」功能,還有「分類」功能。然而二千年來人們對此茫無所知,或說視而不見。《二年律令》的發現與公佈提供了契機,我們在若干片斷史料中——主要是在「宦皇帝者」的史料中,察知了問題的存在,由此得以把漢代品位結構的這個重要側面,揭示如上。

【註釋】

(1)參看拙作:《品位與職位——秦漢魏晉南北朝官階制度研究》,第199頁以下。

(2)《漢書》卷五六《董仲舒傳》。

(3)《史記》卷一百二《張釋之列傳》:「以訾為騎郎,事孝文帝,十歲不得調,無所知名……欲自免歸。中郎將袁盎知其賢,惜其去,乃請徙釋之補謁者。」

(4)《漢書》卷五十《汲黯傳》。

(5)《後漢書》卷十六《鄧禹傳》。

(6)《漢書》卷一下《高帝紀下》。

(7)《漢書》卷十二《平帝紀》:「公、列侯嗣子有罪,耐以上先請。」

(8)「皇帝在所宮法」所針對的是「宮衛」,「宮衛」應指衛尉所轄衛士系統。據《漢書·百官公卿表》,衛尉掌「宮門衛屯兵」,屬官有公車司馬、衛士、旅賁三令丞,諸屯衛候、司馬等。衛尉所轄兵士,是來自全國各郡國的服役番上者,即所謂「一歲為衛士」。東漢的情況見《續漢書·百官志二》:衛尉「掌宮門衛士,宮中徼循事」,下轄公車司馬令、南北宮衛士令、左右都候及諸宮門司馬等。

(9)《漢書》卷六六《楊惲傳》:「惲為中郎將,罷山郎,移長度大司農,以給財用。其疾病休謁洗沐,皆以法令從事。郎、謁者有罪過,輒奏免,薦舉其高弟有行能者,至郡守九卿。郎官化之,莫不自厲。」文中「其疾病休謁洗沐,皆以法令從事」的「法令」,應即《新書》所云「郎中、謁者受謁取告」的「宦皇帝之法」。先秦已有「謁告而歸」的休假制度,參看楊鴻年:《漢魏制度叢考》,武漢大學出版社1985年版,第203頁「休假制度先秦已有」條。漢代郎官休假,可參廖伯源:《漢官休假雜考》,收入《秦漢史論叢》,台灣五南圖書出版公司2003年版,第312頁。「有罪過輒奏免,薦舉其高弟有行能者」的獎懲拔擢制度,也應屬於「宦皇帝之法」。《漢書》卷九《元帝紀》永光元年二月:「詔丞相、御史舉質樸敦厚遜讓有行者,光祿歲以此科第郎、從官。」師古曰:「始令丞相、御史舉此四科人以擢用之。而見在郎及從官,又令光祿每歲依此科考校,定其第高下,用知其人賢否也。」以「四行」考校郎從官的制度,亦在「宦皇帝之法」之範疇。

(10)「諸吏」問題,可參看嚴耕望:《秦漢郎吏制度考》,《中研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23本,收入《嚴耕望史學論文選集》,台灣聯經出版事業公司1991年版。

(11)《續漢書·禮儀志中》注引《漢官名秩》記春賜:「賜太尉、將軍各六十匹,執金吾、諸校尉各三十匹,武官倍於文官。」

(12)《藝文類聚》卷四九《職官部·光祿大夫》注引《漢官解詁》,上海古籍出版社1965年版,第888頁。

(13)《藝文類聚》卷四六《職官二·博士》引《李郃別傳》記李郃上書鄧太后事:「博士著兩梁冠,朝會隨將、大夫例。時賤經學,博士乃在市長下。」第831頁。「博士乃在市長下」,不是正常情況。又《太平御覽》卷二三六《博士》注引《漢舊儀》:「武帝初置博士,取學通行修、博識多藝,曉古文、《爾雅》能屬文章者為之。朝賀,位次中都官。」中華書局1960年版,第2冊第1117頁。「位次中都官」,似乎反映了當時博士在中央各色官吏之外另行成列,或另有其席。按,秦與漢初,博士被看成一種從民間禮聘而來的學者,與官吏有所區別,而且另服儒服(參看本書上編第五章第三節)。大概因朝廷崇儒,便又令其「朝會隨將、大夫例」,改置於從官系統之中了。

(14)例如《漢書》卷十《成帝紀》:「公卿大夫、博士、議郎其各悉心,惟思變意,明以經對,無有所諱。」卷二五《郊祀志》王莽奏:「臣謹與太師孔光、長樂少府平晏、大司農左鹹、中壘校尉劉歆、太中大夫朱陽、博士薛順、議郎國由等六十七人議。」卷六八《霍光傳》:「(霍光)遂召丞相、御史、將軍、列侯、中二千石、大夫、博士會議未央宮。」同卷《金日磾傳》:「(王)莽白太后,下四輔、公卿、大夫、博士、議郎。」卷七三《韋賢傳》:「其與將軍、列侯、中二千石、二千石、諸大夫、博士、議郎議。」

(15)《漢書》卷六七《梅福傳》:「至元帝時,尊周子南君為周承休侯,位次諸侯王。使諸大夫、博士求殷後。」

(16)《漢書》卷九《元帝紀》建昭四年(前35年)四月:「臨遣諫大夫博士賞等二十一人循行天下,存問耆老鰥寡孤獨乏困失職之人,舉茂材特立之士。」《漢書》卷十《成帝紀》河平四年(前26年)三月詔:「遣光祿大夫博士嘉等十一人行舉瀕河之郡水所毀傷困乏不能自存者,財振貸。」陽朔二年(前23年)五月詔:「秋,關東大水,流民欲入函谷、天井、壺口、五阮關者,勿苛留。遣諫大夫博士分行視。」

(17)葛志毅、張惟明:《漢代的博士與議郎》、《漢代博士奉使制度》,收入《先秦兩漢的制度與文化》,黑龍江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

(18)錢穆:《先秦諸子系年》,商務印書館2001年版,第270頁。

(19)余英時:《士與中國文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58頁。又劉蔚華、苗潤田把稷下學士的「上大夫」、「列大夫」視為「稱號」,見其《稷下學史》,中國廣播電視出版社1992年版,第8頁。白奚雲其「爵位與大夫並列,這標示他們的政治地位和政治待遇,但畢竟又不同於有具體官職的大夫」,見其《稷下學研究:中國古代的思想自由與百家爭鳴》,三聯書店1998年版,第56頁。於孔寶雲其「享受上大夫或大夫的政治地位和政治待遇,並領取相當於上大夫的俸祿」,見其《稷下學宮與百家爭鳴》,山東文藝出版社2001年版,第24頁。

(20)《戰國策·齊策四》記田駢「設為不宦」,《史記·孟子荀卿列傳》說淳於髡「終身不仕」。二人均為稷下學士。

(21)《漢書》卷八八《儒林申公傳》:「其學官弟子行雖不備,而至於大夫、郎、掌故以百數。」

(22)《漢書》卷八八《儒林傳序》。

(23)王勇華:《秦漢御史大夫的職能》,《首都師範大學學報》1995年第1期。

(24)祝總斌:《兩漢魏晉南北朝宰相制度研究》,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0年版,第36頁。

(25)參看安作璋:《秦漢官制史稿》,下冊第467頁。

(26)陳直先生說:「郎中雖無定員而有印章」,「其他如中郎、議郎、侍郎等,同為無定員,亦可能有印。」《漢書新證》,天津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89頁。其說不確。

(27)《秦封泥集》,三秦出版社2000年版,第35頁列表及第115、222、223頁圖版。又漢代「齊中謁者」封泥(《齊魯封泥集存》、《再續封泥考略》)、「中宮謁者」封泥(《封泥考略》),及《二年律令·秩律》中六百石的「中謁者」、「長秋中謁者」,「長信謁者」,其實都應是謁者的長官或謁者官署之印。

(28)周曉陸、路東之編著:《秦封泥集》,第115頁圖版。此印倒可能真是郎中之印,因為他承擔了「左田」事宜,「左田」被推測為公田。劉瑞先生推測「郎中左田」是郎中令下的田獵之官,見其《「左田」新釋》,收入西北大學周秦漢唐研究中心編:《周秦漢唐研究》第1輯,三秦出版社1998年版。若然,「田獵」也是職事。按秦印中還能看到南田、都田等官稱,如「小廄南田」(《尊古齋印存》)、「都田之印」(《齊魯封泥集存》),那些以「田」名官者應綜合考慮,可能都是管田的。無論如何,郎中有職掌才有印。

(29)《後漢書》卷二十《銚期傳》注引《漢官儀》:「東西曹掾比四百石,余掾比三百石。」

(30)廖伯源:《漢初縣吏之秩階及其任命——張家山漢簡研究之一》,《社會科學戰線》2003年第3期。

(31)黃留珠:《秦仕進制度考述》,收入《秦漢歷史文化論稿》,三秦出版社2002年版,第17頁。

(32)註釋者的譯文是:「任用吏或尉,在已正式任命以後,才能令他行使職權和派往就任;如有不應任用而敢先行使職權,以及私相謀劃而派往就任的,依法論處。」

(33)裘錫圭:《嗇夫初探》,《雲夢秦簡研究》,中華書局1981年版。

(34)松皋圓認為「兵士」與「軍吏」4字應該互易,是。陳奇猷也贊成松皋圓的看法:「上下文皆為上約下,不得此句獨為下約其上可證。」參看陳奇猷:《韓非子集釋》,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1026頁。

(35)「令」本或作「吏」。盧文弨云:「令,張本作吏,非。」引自王先慎:《韓非子集解》,中華書局1998年版,第437頁。其說是。

(36)《韓非子》校注組:《韓非子校注》1982年版,第652頁。

(37)陳啟天先生云:「辟吏,主官自行委任之屬員;辟,辟除。」見其《增訂韓非子校釋》,台灣商務印書館1969年版,第168頁。又張富祥先生云:「辟吏:征辟之吏,即屬吏。」見其《韓非子解讀》,泰山出版社2003年版,第687頁。

(38)鄒水傑:《簡牘所見秦漢縣屬吏設置及演變》,《中國史研究》2007年第3期。

(39)連雲港市博物館等編:《尹灣漢墓簡牘》,中華書局1997年版,第100頁。

(40)周長山:《漢代地方政治史論——對郡縣制度若干問題的考察》,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127頁以下。

(41)《漢書》卷五八《公孫弘傳》:「於是起客館,開東閣以延賢人,與參謀議。弘身食一肉,脫粟飯,故人賓客仰衣食,奉祿皆以給之,家無所餘。」同書卷六四上《嚴助傳》:「公孫弘起徒步,數年至丞相。開東閣,延賢人,與謀議。」「東閣」就是公孫弘安置賓客之處,傳說它包括「欽賢館」、「翹材館」和「接士館」三館。《西京雜記》卷四:「平津侯自以布衣為宰相,乃開東閣,營客館,以招天下之士。其一曰欽賢館,以待大賢。次曰翹材館,以待大才。次曰接士館,以待國士。其有德任毗贊、佐理陰陽者,處欽賢之館;其有才堪九列、將軍、二千石者,居翹材之館;其有一介之善、一方之藝,居接士之館。而躬自菲薄,所得俸祿以奉待之。」(歷代小史本。文淵閣四庫全書本同。又,多種版本中「九列」作「九烈」,誤;又有多種標點本以「九烈將軍二千石」作一讀,亦誤。)三館之說雖未可盡信,但「俸祿以奉待之」,與《漢書》「故人賓客仰衣食,奉祿皆以給之」是一致的。據《鹽鐵論·救匱》:「而葛繹、彭侯之等,隳壞其緒,紕亂其紀,毀其客館、議堂以為馬廄婦捨。」這個客館中還有議堂,後來都被政敵毀掉。

(42)《漢官六種》,第36、39頁。

(43)《漢書》卷五《景帝紀》中元六年(前144年)詔:「令長吏二千石車朱兩轓,千石至六百石朱左轓。」這裡沒說丞相車轓,但丞相車轓應定於此時。《續漢書·輿服志上》雲公、列侯黑轓,卿朱兩轓。「轓」即「車耳」,車輪上方的擋泥板。參看孫機:《漢代物質文化資料圖說》,文物出版社1991年版,第93頁。

(44)安作璋、熊鐵基:《秦漢官制史稿》,上冊第38頁。

(45)《論衡·量知》,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192頁。

(46)東漢故吏現象,可參看張鶴泉:《東漢故吏問題試探》,《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1995年第5期。高凱:《略論兩漢時期「門生故吏」制的形成》,收入中國秦漢史學會編:《秦漢史論叢》(第六輯),江西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

(47)趙翼:《廿二史札記》卷三《長官喪服》,中華書局1984年版,第70頁。

(48)祝總斌:《兩漢魏晉南北朝宰相制度研究》,第182頁。

(49)《漢書》卷八一《匡衡傳》。

(50)《漢書》卷八三《朱博傳》。

(51)《漢官六種》,第38、69頁。

(52)黎虎:《漢唐時期的「軍吏」》,《陰山學刊》2006年第6期。

(53)蔡邕:《獨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年版,影四庫全書,第4-5頁。又查四部叢刊三編本、漢魏叢書本、左氏百川學海本、古今逸史本《獨斷》捲上等,皆同於四庫本,作「亦為朝臣」。

(54)盧文弨輯抱經堂叢書《獨斷》捲上,於「衣皂而朝」句中的「皂」字下注云「帛訛」,於「不為朝臣」句中的「不」字下注云「亦訛」,北京直隸書局1923年版。按「皂」字不誤,因為公卿、侍中、尚書確實是穿皂服的,而「帛」為白色。段玉裁云:「《部》曰:『繒,帛也。』《聘禮》、《大宗伯》注皆云:『帛,今之璧色繒也。』」見其《說文解字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版,第363頁。張舜徽先生云:「帛之言白也。謂其色潔白也。繒以白者為本色,因謂之帛耳。璧本白色,故漢人取之以喻繒之潔白。帛乃素繒之專名,引申為凡繒之通名,故繒、帛互訓。」見其《說文解字約注》卷十四,中州書畫社1983年版,中冊第74頁。漢人不以白色為官服之色,盧文弨誤,「衣皂而朝」不誤。

(55)汪桂海:《漢代官文書制度》,廣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93頁。汪文沒有辨析《獨斷》的異文。

(56)但《獨斷》所謂「朝臣曰『稽首頓首』,非朝臣曰『稽首再拜』」一點,還無法得到其他史料的印證。東漢蔡邕的《被收時上書自陳》起首即云:「議郎糞土臣邕頓首再拜上書皇帝陛下。」見嚴可均輯《全後漢文》卷七二,《全上古三代秦漢三國六朝文》,中華書局1958年版,第866頁上欄。議郎在大夫以下,當然不是朝臣。但東漢建寧四年尚書上書:「尚書令臣囂、僕射臣鼎、尚書臣旭、臣乘、臣滂、臣謨、臣詣稽首言:……臣囂、臣鼎、臣旭、臣乘、臣滂、臣謨、臣詣愚闇不達大義,誠惶誠恐,頓首死罪,稽首再拜以聞。」照《獨斷》之說,尚書省官員在「朝臣」之列,但我們看到他們也使用「稽首再拜」。見《續漢書·禮儀志中》注引蔡質《立宋皇后儀》。檢索《全後漢文》中「稽首」、「頓首」、「再拜」的各種用法,沒有看出蔡邕所說的那種區別。也許那只是一時之制。

(57)謝桂華、李均明、朱國照編:《居延漢簡釋文合校》,文物出版社1987年版,上冊第94頁,簡號53·20。

(58)陳直:《漢書新證》,天津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91頁。

(59)謝桂華、李均明、朱國照編:《居延漢簡釋文合校》,上冊第429頁,簡號259·2。

(60)陳夢家:《漢簡所見奉例》,《文物》1963年第5期。

(61)朱國照先生認為,西漢前期軍制應另行依據《通典》卷一四八《兵一》:「二隊為官(百人,立長),二官為曲(二百人,立候),二曲為部(四百人,立司馬),二部為校(八百人,立尉),二校為裨(千六百人,立將軍),二裨為軍(三千二百人,有將軍、副將軍也)。」朱先生認為此制與上孫家寨漢簡相近。見其《上孫家寨木簡初探》,《文物》1981年第2期。但大庭修也指出:「這裡所見到的校尉、候、司馬等軍官,從戰國時代起就已經存在了。」見其《秦漢法制史研究》,第382頁。又徐州獅子山西漢楚王陵出土印章及封泥中,有司馬、營司馬、候、騎千人等,中司空、營司空等等軍職。參看韋正等:《江蘇徐州獅子山西漢墓的發掘與收穫》,《考古》1998年第8期;宋治民:《獅子山西漢楚王陵的兩個問題》,《考古與文物》2000年第1期。

(62)王先謙指出:「《續志》後漢自司隸校尉至各校尉,皆比二千石。」以此暗示此處的「二千石」可能有問題。《漢書補注》,中華書局1983年版,第305頁下欄。施之勉先生的《漢書集釋》(三民書局2003年版,第3冊第1246頁以下),反而於此無說。

(63)日人大庭脩指出「上述諸校尉的秩從西漢時期起就可能是比二千石」,其說甚是。不過他是從字形訛誤上論證的,先指《百官表》郡丞「秩皆六百石」的「皆」字應是「比」字,進而判斷「司隸至虎賁校尉,秩皆二千石」的「皆」字也是「比」字。見其《秦漢法制史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85頁。

(64)按,西漢司隸校尉還可能一度秩比六百石。《漢書》卷七七《蓋寬饒傳》:「家貧,奉錢月數千,半以給吏民為耳目言事者。身為司隸,子常步行自戍北邊。」事在漢宣帝。王鳴盛謂:「寬饒為司隸校尉,奉錢月數千,司隸校尉秩二千石,而雲月數千,則又與《貢禹傳》所言不同,存疑備考。」《十七史商榷》,台灣大化書局1984年版,第293頁。陳夢家先生云:「而《百官表》司隸校尉秩二千石,奉當為萬二千,是升司隸校尉為二千石當在宣帝以後。」見其《漢簡所見奉例》,《文物》1963年第5期。這推測是有道理的。《漢書》卷二《惠帝紀》惠帝詔:「今吏六百石以上父母妻子與同居,及故吏嘗佩將軍都尉印將兵及佩二千石官印者,家唯給軍賦,他無有所與。」按此詔推測,吏六百石及故吏二千石以下,其家除軍賦之外,是要承擔戍邊之徭的。蓋寬饒所任司隸校尉,可能秩比六百石,所以其子要承擔徭戍。西漢比八百石的諫大夫月俸9200錢,比六百石、六百石月俸約3000—6000錢,說司隸校尉秩比六百石,也符合蓋寬饒「奉錢月數千」的情況。劉文瑞先生根據蓋寬饒由比千石的太中大夫遷司隸校尉一點,判斷其時司隸校尉千石。見其《西漢官俸雜考》,收入《陳直先生紀念文集》,西北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203頁。但這與其子徭戍不合,與其俸額不合。漢代官僚能上能下,秩級可高可低(參拙作《品位與職位——秦漢魏晉南北朝官階制度研究》,第4章),所以從仕歷判斷秩級不一定可靠。朱紹侯先生說西漢司隸校尉比二千石,漢哀帝綏和二年變成二千石,但未能提供可信證據。見其《西漢司隸校尉職務及地位的變化》,《史學月刊》1994年第4期。許樹安先生徑斷司隸校尉二千石,也嫌粗略。見其《漢代司隸校尉考》,收入《揖芬集——張政烺先生九十華誕紀念文集》,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2年版。

(65)朱紹侯先生認為司隸校尉來自繡衣直指使者,見其《淺議司隸校尉設置之謎》,收入中國秦漢史研究會編:《秦漢史研究》第6輯,江西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178頁。司隸校尉稱「奉使」。見《漢書》卷八四《翟方進傳》。從漢武帝征和四年(前89年)設官到元帝初元四年(前45年)「去節」,司隸校尉一直是「持節」之官。參看廖伯源:《使者與官制演變——秦漢皇帝使者考論》,台灣文津出版社2006年版,第276頁以下。「持節」的意義,參看大庭修:《秦漢法制史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52頁以下。

(66)西漢王國內史,在漢成帝綏和元年(前8年)廢罷,事見《漢表》。安作璋、熊鐵基先生因云:「成帝時罷內史官,以後不見復置。」《秦漢官制史稿》,下冊第252頁。吳樹平先生看到《東觀書》上文有內史,推測「可能東漢初年一度恢復,亦未可知。」《東觀漢記校注》,中州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151頁。然東漢有內史,不止於東漢初年。鄧太后曾為清河王國特置內史,事見《後漢書》卷五五《章帝八王傳》。《續漢書·百官志五》敘王國官不及內史,但劉昭注云:「《東觀書》曰:其紹封削絀者,中尉、內史官屬亦以率減。」又《續漢書·禮儀志下》記諸侯王薨,「諸侯王傅、相、中尉、內史典喪事,大鴻臚奏謚」。可見東漢仍有內史,但系特置。

(67)吳樹平:《東觀漢記校注》,第150-151頁。

(68)對秦楚之際形形色色的將、校、尉,可參陳直:《漢書新證》,第147-148頁,《附錄二·秦楚之際官名》。

(69)《漢書·百官公卿表》:「郡尉,秦官,掌佐守典武職甲卒。」

(70)《漢書》卷十九上《百官公卿表》:王國「內史治國民,中尉掌武職,丞相統眾官」;同書卷四四《淮南王劉長傳》薄昭與淮南厲王書:「今諸侯子為吏者,御史主;為軍吏者,中尉主。」徐州獅子山西漢楚王陵曾發現了7枚「中尉」封泥,是為中尉的職權憑證。見韋正等:《江蘇徐州獅子山西漢墓的發掘與收穫》,《考古》1998年第8期。

(71)《漢書》卷十九上《百官公卿表上》謂「主爵中尉,秦官,掌列侯」,「掌列侯」似應包括各級軍爵。

(72)錢穆:《國史大綱》,商務印書館1994年版,上冊第161頁。

(73)《漢書》卷三五《吳王劉濞傳》。

(74)武威磨咀子18號漢墓出土的「王杖十簡」:「制詔御史曰:年七十受王杖者,比六百石。」參看《武威磨咀子漢墓出土王杖十簡釋文》,《考古》1960年第9期。從尹灣漢簡看,似不是所有七十以上老人都能受杖。參看李均明:《讀〈尹灣漢墓簡牘〉雜記》,《簡牘研究二○○一》,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上冊第393頁以下。

(75)《尹灣漢墓簡牘》,中華書局1997年版,第77頁。當時東海郡有「縣邑侯國卅八」,是一縣一三老;「鄉百七十」,是一鄉一三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