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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與大眾

簡而言之,大企業的環境運作受制於一個會觸犯許多人正義感的重要事實:即企業可能在短期內為了追求最大利益,不惜破壞環境,傷害人類健康。當今仍有不少漁民無限制地捕魚;跨國伐木公司在熱帶雨林國家依靠賄賂政府官員和欺騙無知的地主,短期租賃林場,拚命伐木。石油業也一樣,1969年,聖塔巴巴拉海峽鑽油平台發生漏油事件;還有蒙大拿的礦產公司直到近年來才開始受到環境清理法規的約束。如果政府法規的執行力強,而大眾又有強烈的環保意識,那麼注重環保的大企業才能打贏唯利是圖、無視環保的企業。反之,如果法規的執行力不強,大眾對此又不重視,那麼結果就正好相反。

單單指責某家企業不惜傷害他人來為自己謀利,是一件簡單的事。但光是指責並不能改變什麼。有個無法忽視的事實是企業不是非營利的慈善機構,而是追逐利潤的公司。企業肩負為股東追求最大利潤的法律責任。而且我們的法律規定,如果公司董事有意減損公司收益,他們必須承擔「信託責任」。例如1919年,福特公司由於將工人每日最低工資上升到5美元,被股東們告上法庭。法官的裁決是福特公司雖然有人道主義精神,關心員工,但公司存在的首要目的還是為股東創造利益。

我們一味指責大企業的行為,經常忽視了社會大眾的基本責任,如果大眾任由企業為所欲為,最終傷害的還是大家的利益。例如不要求礦產公司做好環境清理工作,或是購買那些用不可持續伐木方式採購的木材製成的木製品。從長遠來看,大眾可以採取直接手段或間接的政治手段抵制那些破壞環境的公司,使他們無法獲利,而對於推行友好環境政策的公司,則採取鼓勵和幫助的態度。如果企業對環境造成嚴重破壞,大眾可將他們告上法庭,如埃克森·瓦爾迪茲號漏油事故、北海帕玻爾·阿爾法平台油井海上平台爆炸事故、印度博帕爾毒氣洩漏事故等。除此以外,大眾可以支持可持續發展的環保商品,家得寶和聯合利華就注意到了這點。大眾可以對環保紀錄不良的公司員工施壓,讓他們以公司為恥,向公司主管抱怨。同時大眾又可以支持政府與那些環保紀錄良好的公司簽約,就像前文提到的雪佛龍中標北海油田開發項目。大眾還能對政府施壓,要求通過和執行環保方面的政策法規。20世紀70年代和20世紀80年代,美國就是在大眾壓力之下擬定新的煤礦管理條例。就算供應商無視大眾和政府的壓力,面對大企業他們還是畢恭畢敬。例如,美國大眾擔心瘋牛病疫情蔓延,美國食品藥品管理局打算通過新的法令,要求肉類企業他們放棄舊的經營方式,防止疫情擴散。美國的肉類加工廠對此抗拒了5年,表示遵守新法令的成本太高,難以承受。後來,麥當勞由於漢堡包銷量大減,對肉類加工廠也提出同樣的要求,不到幾個星期,那些加工廠馬上就乖乖配合。「這是因為我們的購物車是全世界最大的」。麥當勞的代表如是說。因此,大眾的任務就是在產銷鏈中找到對大眾反應最敏感、最容易施壓的環節,如麥當勞、家得寶、蒂梵尼珠寶等。相形之下,肉類加工廠、伐木公司或是金礦公司與大眾之間關聯性不是很強。

雖然企業破壞環境的做法傷害了大眾,但是最終責任還是得由大眾來承擔。一些讀者可能會對我的這種說法感到失望和憤怒。此外,我還提倡將企業的環保費用轉嫁到消費者身上,把這筆費用當成商品成本的一部分。我的觀點似乎忽略了道德律令,即無論贏利與否,企業必須遵循良善道義。然而事實上,縱觀人類歷史,在政治制度複雜的人類社會,大家面對非親非故的陌生人時,唯有法律才能確保道德準則的施行。道德準則只是誘發良善行為的首要條件,然而光有道德準則是遠遠不夠的。

我的結論是社會大眾應該負起最後責任,因為再大的企業也會受制於公眾輿論,不敢肆意妄為。我的用意不在於用道德準繩判斷誰是誰非、誰值得尊敬、誰自私自利,或者誰是好人、誰是壞人。我的結論依據來自過去的所見所聞,即企業會遵照大眾的期望和要求,對自身的經營方式作相應改變。如果順應大眾,企業就能收穫好的回報;如果背離大眾,那麼企業就會陷入困境。在過去,大眾態度的改變對企業的環保措施起到關鍵作用,我相信將來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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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釋:
1.大型海生哺乳動物,主要分佈於西太平洋與印度洋海岸。俗稱「美人魚」。——譯者

2.1972年2月,美國西弗吉尼亞州布法羅克裡克煤礦尾礦壩由於溢洪道洩洪能力不足,在連續三天大雨之後崩潰,造成125人死亡,4000人無家可歸。——譯者